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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是制约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因素,不但干扰了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更为重要的是它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冤假错案的元凶。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两个相关的证据规则都对非法证据排除进行了规定,试图借此来遏制非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居高不下的态势。然而,通过对J市检察院办理的非法证据排除案件可以看出,无论在案件数量上,还是在实际效果上都不尽人意。所以,如何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让其在控制非法证据的适用发挥应有的效果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的适用情况,进而发现这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经验,为我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完善该规则提供可以借鉴的素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的时间较短,内容存在诸多的不完善之处,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与发展无疑为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刑事司法的完善提供了保障。第二部分介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范围过宽会影响办案的效果,范围过窄将会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形同虚设,故此合适限定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对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显得尤为重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检察机关并非可有可无的,它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职能的行使和对当事人基本人权的保障效果,所以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必要性。第三部分通过两个典型案例对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规则时遇到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限制,这些限制影响了执行的实际效果。之所以产生这些问题,可以通过两个方面寻求原因,包括主观方面原因和客观方面的原因。第四部分在分析了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之后,提出相应的对策显得极其必要,也是对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规则研究的意义所在。除了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完善建议,注重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两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检察机关能否取得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际效果的不容忽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