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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船舶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结合航运和司法实践,运用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进行研究,提出了建立健全船舶管理人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想法和建议。全文共分为七个部分。通过对航运业发展情况、目前我国船舶管理业管理的不规范性、立法中的空白的介绍及船舶管理人基本问题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船舶管理人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为船舶办理机务、海务、装备、船员配备、维修保养以及其他保证船舶正常运行事宜的海运辅助企业;(2)船舶管理人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船舶技术管理、船员管理、船舶商务管理及其他业务;(3)船舶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具有复杂性,对于委托人,即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而言,其是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对执行委托事务中船舶管理人所接触的第三人而言,如果其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则船舶管理人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如果船舶管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则其是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4)确立船舶管理人民事责任应遵循科学性原则、适时性原则及法制统一原则;(5)船舶管理人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内容包括责任基础、责任期间、在具体管理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责任、责任限制等;(6)建立船舶管理人民事责任保险及担保体系,可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及交付保证金,以确保其民事责任赔偿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