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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公民同严重的暴力犯罪分子作斗争,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便于司法实践,新刑法在第20条第3款确立了特殊防卫。 然而,该款自规定以来,一直倍受争议。争议的问题主要是:一是特殊防卫的称谓问题。关于该款防卫的称谓各种各样,有特殊防卫,无限制防卫、无过当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绝对防卫、防卫过当例外等等。二是特殊防卫的存废问题。有学者认为特殊防卫的立法,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不妥当,因此主张取消;有学者认为特殊防卫的立法,它对于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打击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弘扬社会正义等具有积极的意义。三是特殊防卫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如行凶,暴力犯罪,其他严重犯罪等的理解,举证责任的承担等。 本文从特殊防卫的立法背景和立法本意出发,深入分析了理论界的各种纷争和特殊防卫的立法现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首先,特殊防卫是多种称谓中的最佳选择。它具有诸多优点。其次,通过对国内外特殊防卫的立法体例分析,本文认为我国特殊防卫的确立是值得肯定的,它的存在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积极的法律价值,并且从司法实践看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最后,从刑法的规定看,特殊防卫的适用条件只注重客观方面,而忽视了主观方面。 特殊防卫的确立是我国刑法在正当防卫制度上的一大进步。当然,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还存在很多不足,如法条的设置不合理、法条的内容不明确等等,本文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