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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意义上,生产者承担的环境责任仅限于产品制造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对于产品进入流通领域或者被使用废弃后产生的环境影响不负担责任,一般由政府公共部门负责废弃产品的处理。然而随着产品数量和种类的日渐增多,严重的废弃产品问题来袭,伴随着循环经济发展的春风,人们逐渐意识到,既然生产者创造出各类产品,其对产品蕴含的环境影响最具备控制力,生产者应当为其产品生命周期各个阶段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而不应仅限于制造阶段,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应运而生。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国家为了应对废弃产品问题和资源循环利用问题制定或认可的,强制或者引导、促进生产者承担各种延伸义务,使生产者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产生的环境影响负担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我国立法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早已做出尝试,已初步建立起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首先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包装物以及汽车领域进行了尝试,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具体的实施方式上,我国生产者通过承担强制性延伸义务和自愿性延伸义务相结合的方式承担延伸责任,且我国通过采取系列保障措施和激励措施促使生产者全面履行延伸责任;在制度实施的组织模式上,我国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模式中有一定的突破,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政府委托回收模式。然而,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立法体系还不完整,制度的实施对象不尽明确,且我国长期以来未能形成一种卓有成效的组织模式,促使生产者履行延伸责任的激励措施和保障措施也存在一些不足。结合我国国情,国家应当逐步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立法体系,明确并逐步扩大制度的实施范围,健全我国生产者承担延伸义务的激励措施和保障措施,构建起以政府委托回收模式为主、企业直接回收模式和企业联盟回收模式为辅的组织模式,同时明确政府、消费者的辅助责任,使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更健康地发展,以实现控制废弃产品污染和资源循环利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