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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城中村改造的步伐明显加快,个别城市已经完成了大部分或者基本完成了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改造使城市的面貌焕然一新,改善了城市生活环境,更为重要的是,提高了城市土地的集约度,有利于缓解日趋紧张的人地矛盾。但是,城中村改造非常复杂,它不仅是城市发展的除旧布新问题,更是一次由土地增值带来的巨额社会财富的再分配问题。城中村改造关系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其中冲突最为激烈的就是拆迁者与被拆迁者之间的利益之争。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不仅可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而且能够提高其对政策实施的接受程度和配合力度,这对提高居民搬迁后生活水平,保障居民安居乐业和促进城中村改造,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地租理论、地价理论、城市土地增值理论和征地补偿理论为指导,以洛阳市三个比较典型的城中村改造实例为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调研,分析城中村改造三个主体——政府、村民、开发商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2009年,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工程启动,全市76个城中村中37个开始进行改造。据统计,2010-2012年累计完成拆迁面积1067万平方米。本文研究的三个实例——西小屯、东涧沟、瞿家屯共计投入改造资金65亿元,总占地面积74.6万平方米,总拆迁面积102.5万平方米,涉及2000余户,村民近万名。三个村目前均处于拆迁改造阶段,村民已在外租住3-4年,安置房尚未建成。(2)当前,参与城中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三个主体是政府、开发商、城中村居民。对于政府来说,是通过土地出让金和收取的各项税费扣除掉给村民的安置费用来获取收益;对于开发商,通过对城中村土地进行拆迁改造,然后在平整后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商业等形式的地产出售,出售获得的收益扣除向政府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及各项税费、建筑成本、人工成本、金融成本等,余下的即为开发商通过城中村改造这一过程获得的纯收益,亦即开发商享受到的土地增值收益;而对于城中村土地原使用者村民来讲,补偿的住宅面积是应得的,不属于收益,故他们获得的安置费用几乎是他们获得的所有的土地增值收益,安置费用包括村民的过渡费、安置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等。(3)政府和开发商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使村民享受的收益比例过低。根据估算,土地增值收益在政府、开发商、村民之间的的分配比例约为22.3:10.3:1,村民的收益仅占政府的4.48%、开发商的9.71%。土地增值收益绝大部分被政府和开发商分享,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利益和城中村的土地发展权。另外,城中村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还存在分配普遍滞后、村民享受土地增值收益的方式单一等问题,原因主要是土地增值收益难以计量,村民自主参与程度较低,项目进展不畅,安置模式存在缺陷和政府角色定位不准确、监管不力等。(4)解决城中村改造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必须坚持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私公共享”的原则,合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比例标准;兼顾效率与公平,创新多种补偿方式;完善相关制度,保障城中村改造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