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物权法的转型——以话语竞争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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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一个混合体,其制度技术以及价值理念来自于三个不同的传统,其中既有移植于西方的权利逻辑,也有源自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制度实践,同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力量,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前二者决定着当前中国法律的表达与实践。在物权法文本中,这两种话语体系展开竞争。社会主义话语体系来自于中国特殊的社会体制,其理论武器库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在中国得到主流意识形态以及政治建制的支持,无疑在当代中国具有无可置疑的优越性,是一种彰显政治正确的强势话语。取自西方法律文化的是潘德可顿法学话语体系,这一话语体系标举法治的旗帜,在当下中国获得越来越大的正当性和认同。由于转型中国的复杂性,这两种话语体系并非是你死我活的对抗关系,而是呈现某种竞争性共存的关系。   清末法律改制之际,潘德克顿法学话语体系被引入中国。这一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过程在1949年因新的政治制度的确定而中断,中国法律转而面向苏联,社会主义话语全面植入中国民法。1980年代后,随官方意识形态的松动,潘德克顿法律话语对塑造中国法律的性格有着越来越强大的力量。在罗马法中已经存在关于物权的具体制度,但是作为一个法学概念,物权产生于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在社会主义中国,物权概念曾经一度被否认,而代之以财产权概念。随着《物权法》颁布,物权概念在中国获得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这也是潘德克顿法律话语进入中国的一个导入口。任何社会都存在对物的基本区分,这个区分决定着一个社会的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新中国建立后,来自苏俄民法的社会主义话语是中国物权制度的权威和正统话语,物的基本区分依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被区分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相应地,物权法律制度依据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规则,形成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在《物权法》中,物的基本区分转而采用潘德克顿法学术语,物被划分为不动产与动产,由此形成《物权法》的基本构造。同时,物权法的组织技术也有相应的转变,由“静态财产权——动态财产”变为“支配权——请求权”。由此中国物权法在宏观架构上完成了转型。   但是潘德克顿法学话语的的引入并没有也不可能全面代替社会主义的民法话语,社会主义话语仍然具有不可置疑的正当性。在西方,物权被视为人的天赋权利,和人格密切相关,具有伦理上的价值。在当下的中国,物权的正当性除诉诸人的权利外,更重要的是和国家目标相连。《物权法》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保障权利同时列为价值目标,并且赋予国家目标以优先性,国家话语取得优先性。在物权法的立法争论中,合宪性无疑是具有致命性的争论。如何论证《物权法》的合宪性,事关《物权法》的生死存亡。其实,政治正确是《物权法》无论如何也不能绕过去的难题。《物权法》通过对宪法的重述彰显其政治正确,在基本原则上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物权主体上沿用宪法的“三分法”。《物权法》舍弃民法技术话语而采用政治话语,使得《物权法》能够通过政治意识形态的检验,顺利穿越宪法之门。因此,在采用潘德克顿法律技术的情形下,《物权法》仍然呈现出它的社会主义风格。   作为两种意识形态的表现,两种话语体系在中国的物权法律制度中展开竞争,在《物权法》的最终文本中,我们看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话语逐渐淡化,潘德克顿法律技术话语逐渐凸显。但是,在核心地带,社会主义话语仍然处于不可撼动的地位。这样的一种竞争态势意味着中国物权法的转型还只是一个未完成的过程,中国的法律体系仍然处于转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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