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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的迅速普及在促进经济社会繁荣发展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沃土。尤其是近年来,利用互联网进行造谣诽谤侵犯公民名誉、扰乱社会秩序的现象频频发生。为此,2013年“两高”颁布了《关于办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以应对网络言辞型犯罪。司法机关将传统刑法引入网络空间治理的大胆尝试,随即引发社会热议。特别是《解释》第五条明文确定利用素有“口袋罪”倾向的“寻衅滋事罪”来规制因网络言辞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学界对此更是褒贬不一。究其本质是传统刑法在新领域的适用,面对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刑法如何应对值得思考。全文约30000字,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第一至第五章,介绍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解释》的不同态度。重点阐述了学者从立法层面、司法解释本身、法律实效等方面对《解释》提出的质疑。在此基础上,将《解释》第五条置于传统刑法体系以及行政法部门来理解,详细地阐述了“虚假信息”、“辱骂、恐吓行为”、“散布行为”等法条概念的含义、逻辑关系:认为虚假信息是没有根据且与事实不符的信息,同时需要考虑法条目的与网络言辞犯罪特征对其进行严格限制;结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与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对“辱骂、恐吓行为”的方式与对象进行界定;文章罗列了散布行为与虚假信息之间的对象关联,并重点研究了散布行为方式,区分了编造者、跟帖者、转发者等人在不同情形下的法律责任;认为《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指使行为”应作扩大解释;并探讨了散布行为与起哄闹事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时间关系、空间关系。第二部分,包括第六章和第七章,针对学界的争议热点——网络空间与公共场所的关系,梳理不同学者的观点,并最终基于概念核心要素、司法实践等理由得出“网络空间属于公共场所”的结论;针对“网络秩序与公共秩序的关系”,文章将学界对“网络秩序”的含义之不同理解加以梳理,即“第一种是网络虚拟空间自身存在的秩序,第二种是互联网的服务秩序,第三种是人们利用信息网络形成的现实秩序”,并得出“公共秩序是现实生活秩序,第三种秩序可属于公共秩序”的结论。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判断“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方法与标准。第三部分,即第八章,面对频频出现的网络言辞犯罪,传统刑法应该适度引入网络空间,因为言论自由与社会基本安全之间的冲突是真实的。在治理过程中,国家要厘清网络言辞犯罪的界限,不能因为一部分人的厌恶或不满情绪,用刑罚的方法处置言论人;尤其是对网络言辞的主观认知内容应严谨推定,合理划分犯罪圈,不可唯次数论,始终坚持刑法的谦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