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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是招投标领域发生的一种犯罪行为,是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产物。从本质上说,是因资源的合理配置而触动的利益之争,其行为内容往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生活中凡有招投标活动的存在,必有串通招投标行为或串通投标罪存在。笔者在乡镇挂职工作期间,分管财政资金的使用,在一些政府采购及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发现中标的经常就是那几家公司。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发现串通招投标现象特别是“围标”现象比比皆是,可以说是招投标行为中的一项“潜规则”。但每年因为串通招投标行为受到行政制裁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却极少。以安徽省芜湖市为例,笔者从芜湖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处了解到,该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运作的政府采购资金2005年为14亿元,2006年为19.33亿元,2007年为41.14亿元,这其中还不包括社会性资金项目。如此庞大的市级政府资金采购中,不乏串通招投标现象。但笔者通过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工商局了解到,在2005年至2007年三年期间,没有一起串通投标罪案件或串通招投标违法行为被查处,这种现状不由引起笔者深思。97刑法第223条专门设置了串通投标罪,该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串通投标罪对于串通招投标行为是否能进行有效的遏制或打击?串通投标罪的优势何在?又有哪些缺陷存在?怎样进行完善?如何建立有效机制从源头来预防串通投标罪的产生?刑法对任何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效规制,都必须站在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论证,串通投标罪也不例外。因此笔者以该罪作为论文选题并对其进行详细阐述和论证。本论文共六个部分,除了导言和结束语以外,各章的论证结构为:论文的第一章主要从串通投标罪的立法背景着手,简要介绍招投标制度及串通招投标行为的表现形式;论文的第二章具体分析串通投标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要件,重点论述理论界的争议和笔者的观点。特别是串通投标罪的客观表现方面,“情节严重”是否能成为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论文的第三章对串通投标罪的司法认定和疑难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特别是共同犯罪和罪数问题,提出自己对串通投标罪的认识和理解;论文的第四章应是本文中的亮点,笔者针对串通投标罪在现实中的尴尬处境,提出对于刑法串通投标罪条款的立法思考和建议,认为应完善串通投标罪法条对罪状的描述,增加串通投标罪条款中的犯罪主体。在注重打击犯罪的同时,根据我国国情建立健全招投标相关制度及预防措施,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达到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秩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