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了统一规范解决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间的投资争端,1965年3月,世界银行制定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以下简称《ICSID公约》)。截止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共有154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其中139个国家成为正式缔约国。《ICSID公约》是全球范围内达成的第一个专门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公约。世界银行依据该公约专门设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以下简称“ICSID”)作为实施公约的常设机构,ICSID仲裁机制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加快,当前投资自由化浪潮不断高涨,因国际投资引发的争端越来越多,而解决投资争端的机制也越来越多元化,ICSID作为第一个专门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正面临着空前的挑战,因此,为了适应这一国际投资环境,ICSID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发展。我国于1993年1月7日正式成为《ICSID公约》的成员国,我国在许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都规定了解决投资争端的仲裁机制,ICSID仲裁机制的发展变化使我国开始面临一些新形势和待决问题,那么如何更好更有效地利用ICSID仲裁机制的发展成果,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护的同时国家主权也免受侵害,是当前我国投资立法和条约实践中必然面对的问题。本文拟通过对ICSID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制的产生和发展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美国关于投资争端仲裁的实践,提出我国利用仲裁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一些看法。文章分四部分,共三万余字。第一部分阐述了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的产生和发展,分析了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条件和方法,对用仲裁的方式解决投资争端进行利弊分析。第二部分阐述了ICSID的由来及其宗旨,并着重分析了ICSID仲裁机制的新发展。以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为分界点,从法人国籍认定标准、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当地救济原则的运用、保护伞条款的运用、构建上诉机制、合并审理制度及增强程序透明性和公开化等方面对该机制的改革和创新进行了深入的剖析。第三部分在阐述美国关于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实践的基础上,分析了美国晚近双边投资条约中的改革对ICSID仲裁机制改革和发展的影响。第四部分在阐述我国对ICSID管辖权的政策演变的基础上,分析了ICSID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改革和发展对我国投资立法的影响,包括我国与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关系和我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对投资争端仲裁的规定,对我国利用仲裁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提出一些观点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