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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是指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利用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新型方式将诉讼文书发送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送达方式。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送达列为一项独立的送达方式,进一步拓宽了我国民事诉讼送达体系。电子送达在继承传统送达优点的基础上,凭借高效、低廉、便捷等优势顺应互联网时代逐步发展,实现了提高诉讼效率的价值目标,对解决我国面临“送达难”的司法现状具有重大意义。就我国电子送达的立法与运行现状而言,虽然电子送达有了合法的地位,但与之配套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且过于原则性。在实践适用中逐渐反映出电子送达仍然存在启动程序不明确、适用顺序与范围不清晰、确认收悉的标准难以判定、缺乏送达失败的救济程序以及安全性和有效性遭受挑战等运作难题。为充分发挥电子送达提高诉讼效率的价值功能,我国应充分借鉴域外典型国家有关电子送达的先进经验,从程序保障与安全性的角度提出电子送达的完善建议,满足大数据时代纠纷解决在线化的社会需求。首先,细化“受送达人同意”规则,立法可以通过扩大“同意”的形式,构建明示与默示相结合的同意标准,确认电子化地址确认书与诉前约定电子送达的有效性。其次,明确适用顺序及范围,在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时可以优先适用电子送达,在满足受送达人明确同意的条件下将裁判文书纳入电子送达适用范围;再次,构建确认收悉规则,采取以确认主义为基本原则,发送主义为辅助并增设逾期默认送达制度的方式规范电子送达标准。当法院发送电子文书后,当事人有义务回复法院其已经收到电子文书以方便法院制作送达回证留卷备查。在设立逾期默认送达制度的基础上,赋予受送达人异议权防止因客观原因造成的未确认收悉文书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此外,完善电子送达的救济程序,从受送达人与法院的角度构建电子送达失败的救济程序,明确受送达人提起异议的救济期间以及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的救济程序。最后,对于电子送达的安全问题,提出设计集约化的电子送达系统,采用分级设置电子签名技术,实现多种功能于一身的高度集约化全国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保证文书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性与稳定性。精细的立法设计能够保障电子送达日渐成熟,有效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