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个人请愿制度作为国际人权实施机制的重要内容在国外国际法学界受到密切关注并产生了诸多研究成果,而在我国所能见到的这一领域的专著或学术论文可谓风毛麟角。在个人的国际法地位日益加强的当今国际社会,任何一个国家或政府都不能无视其国内人权状况,更不能借口人权属于一国内政而无视其所承担的人权条约义务。从全球性人权公约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及其任意议定书、《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和《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到区域性人权公约如《欧洲人权公约》及其十一份议定书和《美洲人权公约》都对个人请愿权以及保障这一赋予个人的国际程序权利的机制作了相当详细的规定,从而形成了本文所要重点研究的对象一个人请愿制度。 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都脱离不了特定的社会与历史背景。个人请愿制度概莫能外。这个人权保护制度的诞生与国际社会对个人权利、尊严、价值的尊重与维护以及个人在国际法律规范上的地位的提高紧密相关。因此,要讨论个人请愿制度的确立与发展、要考察该制度与其它并存的国际人权保护制度的比较优势与不足、要评价这一制度的实效,首先必须破除的一个理论定势就是传统国际法对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的偏见。在批判传统理论不能适用于当代国际法实践的方面之后,通过欧洲、非洲等区域性人权保护机制率先确立个人的主体资格的国际法实践来论证个人在国际人权法上的主体地位。因此,个人在其人权遭受侵犯之时,积极行使独立索偿权,正是其国际人权法主体地位的体现。由于个人请愿权渊源于国际人权条约的规定,所以这一归属于个人的程序性权利具有当然的国际合法性。围绕个人请愿制度这个中心论题,笔者综合运用比较法、实证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之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本文分为三章: 第一章第一部分批判了传统国际法主体理论的三种不同主张。笔者通过列举当代国际法上与传统理论完全不同的崭新实践得出对国际法主体理论的科学认识。第二部分从区域性人权保护制度的具体实践出发,重点阐述了欧洲、非洲两大人权实施机制对个人请愿权的授予与保障、对传统国际法主体理论的突破,从而得出个人的国际人权法主体资格至少已经在区域层面得到确立的大胆结论。 第二章在本文第一章己经取得的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个人请愿制度所涉及的请愿权的合法性及其具体表现作了细致的研究。这章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采用历史分析与实证考察的方法论证了个人请愿权的来源与国际合法性。第二部分对有代表意义的全球性和区域性人权公约或其任意议定书有关个人请愿制度的条约规范以及受理个人请愿的条约机构作了客观的介绍、评价。第三部分运用比较法将个人请愿制度与其它国际人权保护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论证了个人请愿制度对人权的国际保护的必要性,也为下文评价该制度的实效做了铺垫。 第三章把个人请愿制度置于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制的框架内对其实效做了符合事实的评价。笔者提出了改进这一重要制度的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