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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权力机构制定行政决策时,通过开放的途径从公众和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取信息,听取意见,并通过反馈互动对行政决策产生影响的行为。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是各国民主行政的必然要求。我国的公众参与概念是从西方传入的。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公众参与在立法、行政决策以及公共治理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对公众参与高度重视,在政策上不断强调各个层面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公众参与的理论研究,多表现在政治学、行政学、行政管理学以及法学等领域,主要包括公众参与的概念和分类、理论基础以及方式等内容。我国目前的研究在政治学、行政学以及行政管理学方面比较集中,法学方面的研究相对缺乏。重大行政决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的产物。重大行政决策概念的提出,一方面解决了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对象问题,另一方面对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重大行政决策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界定重大行政决策需要细致严格的标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以及我国现行行政体制的弊端,重大行政决策存在经验主义导向严重,决策过程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法制化程度不够等缺陷。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多是原则性的、分散的,缺乏关于行政决策程序的统一、完善、可操作的规定。相形之下,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中西方国家,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层面的公众参与法律制度比较具体完善,操作性强,执行效果明显,为我国提供了很多借鉴经验。我国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问题除了制度的缺乏和程序的不完善,还包括公众和决策主体意识方面的落后。完善我国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法律制度,首先必须培育和增强公民的参与意识和决策主体的民主意识,明确参与的主体范围和形式,并且通过立法完善行政决策的程序问题,从决策源头出发,建立系统、完整的法律制度保障公众参与权的实现,并保证公众参与受到阻碍时存在必要而有效的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