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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公约和各国海商法中对于托运人的重视程度一直落后于承运人,但是托运人作为海上货物运输的一方主体,研究其归责问题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分为四个章节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托运人归责原则进行研究,归纳并总结了归责原则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参考《鹿特丹规则》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海商法》的修改提出建议。第一章在托运人的归责原则上进行概述,因为我国对于托运人主体的界定上照搬《汉堡规则》的规定,在划分上存在问题,所以首先介绍了我国《海商法》和国际航运公约关于托运人主体的界定问题。继而介绍了海上货物运输托运人归责原则的定义、分类和确定的意义。责任的承担离不开义务的履行,笔者介绍了托运人在国际航运中承担的义务和托运人的责任,引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归责原则的两种分类:即托运人的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和过失责任归责原则两种。笔者在第二章中分析了过失责任原则,主要从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国际海运公约及我国《海商法》中的适用情况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在第三章参照第二章的分析方法分析了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第四章首先将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托运人的归责原则的规定和《鹿特丹规则》进行比较,从中提炼出值得我国借鉴之处,然后总结前文的讨论结果对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托运人的归责原则进行了主观的评价,最后提出对于我国《海商法》有关托运人归责原则方面的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