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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口老龄化和经济发展转型进入深水区和攻坚区的背景下,国民预期寿命不断延长,劳动人口结构不断老化,超龄劳动者群体日益增多,超龄就业现象愈加普遍,由此引发的工伤认定争议纠纷层出不穷。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工伤认定以存在劳动关系为条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文简称《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第7条已明确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就业关系性质为劳务关系。据此实务中关于该类群体工伤争议不大,争议最大的是那些既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因此对此类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寻求合理解决途径有着重大现实意义。经申请并被认定为工伤是劳动者因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实践中具有工伤认定职责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文简称人社部门)对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不一,超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人社部门的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梳理发现,关于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争议主要为超龄劳动者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不明、超龄劳动者就业关系性质争议大等问题。对于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能否进行工伤认定尚缺乏统一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与《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不一致、地方立法不一等法律困境是争议产生的重要原因。实务中存在法院判决撤销人社部门对超龄劳动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工伤认定决定情形,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该群体的工伤认定问题上存在认定标准不一的现象,因此亟需探索相关救济途径以平息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争议。首先,应明确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明确其劳动主体地位并认识到该群体的特殊性;其次,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与上位法《劳动合同法》保持一致,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判断劳动合同是否终止的标准;再次,明确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同时增设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分散工伤风险、保障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能及时得到救助,使得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做到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