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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贵州省道真县仲家沟的民间借贷契约为研究对象,以《道真契约文书汇编》为核心资料,辅之以传统文献史料,不时与法律相比较,探究清代仲家沟地区民间借贷的特点。并从以下几个层次展开:第一章主要是将《道真契约文书汇编》中的借贷契约分类为货币借贷、实物借贷与合会借贷,并逐一讨论其自清代至民国时期所占比重及原因。第二章主要是讨论仲家沟借贷契约各个要素的特征。分别从当事人和中人的资格、权利义务以及民事契约的独立性来探讨仲家沟借贷契约的参与人问题。从约定期限和实际期限两个方面讨论两种情况下期限的特点及其原因。又从利息的有无、种类、结算方式三方面讨论利息问题。第三章从逾期生利、担保条款和抵押条款三个方面分析清至民国时期仲家沟借贷契约的保障方式。第四章从和解与调解两方面分析了其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最后得出结论:(1)清代仲家沟的民间借贷契约可以分为货币借贷、实物借贷以及合会借贷。从清代至民国,在仲家沟有从实物借贷多向货币借贷多过渡的现象,当地的合会有着会期短、金额小、组会目的多为互助解决筹集家庭的生活必须的特点。(2)其要素内容的约定比较自由,主体身份的限制照比前代减少;借贷期限没有具体约定的居多,有确定期限的多在一年或短于一年;利息的有无、种类、结算方式也比较自由,且低于贵州其他地区(物利略高于钱利,按月计算多于按年计算)。保证的书面形式也较为多样,可以是单独合同也可以是附在主合同中的条款,也可以是保证人仅以保证人身份在合同签字。存在少量的以会/脚抵押的情况;保证人范围较前代扩大,对应权利义务有了区分;抵押物保在仲家沟地区,以不动产为多,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不在少数。(3)清代至民国时期在仲家沟借贷契约的保障方式多样(如担保条款和抵押条款),且担保责任已经出现的相对具体的划分。(4)纠纷解决重视协商和解(如采取改立契约、减免债务等方式),且以尊长调解为首选,以尽可能温和的方式处理问题,这与苗侗地区一贯的互助风俗以及汉文化儒家与佛教思想的影响有着分不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