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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随着我国《劳动法》的颁布实施,经济补偿作为一项制度在我国被正式提出和确立。经济补偿金的设立,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解雇成本,在失衡的劳资关系中起到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效用。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劳动立法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缺乏明确的定位,相关法律规定存在适用上的问题,以致在实践中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律提供了空间,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经济补偿金社会性功能的发挥。因此本文通过对经济补偿金基本理论的探讨,着力厘清我国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同时在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基础上,提出对我国经济补偿金适用问题的进一步完善建议。本文从结构上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经济补偿金基本概念的辨析。基本概念是研究的理论前提,本章从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入手,分析了经济补偿金的三大特征,即法定性、单向性及有限性,在此基础上重点对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违约金进行辨析,从概念、性质、计算标准等方面提出了“三金”存在的差异性,同时对于三者在适用上能否并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第二部分是经济补偿金基本原理的辨析,即对经济补偿金的性质进行深入的探讨。这是本文的一个研究重点,也是笔者力图有所创新之处。经济补偿金的基本原理就是对其性质的准确认定,这是研究经济补偿金的一个理论根基,也是理论界不乏争议的问题。本章首先对我国学理上关于经济补偿金性质认定的学说进行了总结,包括劳动贡献补偿说、法定违约金说、社会保障说、义务说及风险分担说,并对每一种观点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笔者对于经济补偿金性质的创新性认识,即“三角形”理论,经济补偿金具有多重性质,针对不同主体体现的性质有所不同,就像一个稳固的三角形:上角是国家,对国家而言,是调节劳资关系的制约手段;左角是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对劳动者失业风险的分担;右角是劳动者,对于劳动者,是对失业阶段基本生活的保障。第三部分是不同国家关于经济补偿制度的规定及借鉴分析。本章对英国、德国及法国的经济补偿制度进行了总结,在研究他国成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借鉴分析,从而为我国的制度完善提供参考。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关于经济补偿金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协商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预告辞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存在问题;经济性裁员中工会的职能缺失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缺乏层次性。第五部分针对上一章提出的问题,笔者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在考虑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有关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的建议,尤其是针对“协商解除”及“支付标准”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创新性的想法:认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需要区分“由谁提出”这一条件,应根据协商的过程和结果来界定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支付标准”,应在劳动者之间考虑年龄和资历等因素,如在我国26岁至35岁是黄金年龄时期,不同的年龄应该享有不同的支付标准,以体现层次性和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