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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听是目前大部分国家为了应对犯罪发展的新变化而普遍采取的一种高科技、高隐秘性的强制性侦查措施。通过近些年的司法实践证明,监听手段尤其是在打击职务犯罪、黑社会犯罪、毒品犯罪等特殊犯罪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弥补了传统侦查手段在发现犯罪、收集证据等方面的不足。但监听在打击犯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又不可不避免地会对公民隐私权等权能造成侵犯。为此,各国都对监听措施的启动、实施,规定了严格的审批手续,以限制监听措施的使用,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我国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案件范围,但没有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及具体审批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而事实上,我国刑事侦查机关为了适应犯罪发展的新形势,早已在案件的侦查中采用了技术侦查手段。这必然导致我国刑事技侦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脱节,因此对技术侦查措施,特别是监听的法律规制已刻不容缓。本文从监听的概念和性质入手,分析了监听资料的证据能力、监听的意义及带来的挑战,通过对外国监听制度模式的比较分析,进而归纳各国的监听立法实务,理清我国监听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对如何完善我国监听立法制度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全文共分为四章:(一)笔者基于当前世界各国对监听概念的不同界定,提出自己对监听概念的认识。同时对监听的法律性质以及监听所获资料的证据能力进行分析,并对监听的意义及其带来的挑战作了阐释,着重分析了监听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对公民隐私权造成的侵害,严格的法律规制将是减小侵害的最佳途径。(二)对外国监听制度模式的比较分析归纳出三类监听模式:人权保障模式、犯罪控制模式和权利平衡模式。各国权衡便利犯罪侦查与保障公民人权之间的平衡的经验,对我国的监听制度立法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三)分析了我国监听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监听的规定过于粗糙,对监听的启动、实施,监听所获资料的采信、销毁及公民的救济权等均未作出规定。而我国侦查机关早已广泛地使用包括监听在内的技术侦查措施。这种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脱节,直接导致监听措施缺乏程序制约机制,不利于保障公民的救济权利。(四)在考察了域外监听制度模式及分析了我国监听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监听立法的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及执行程序,并提出在充分考虑到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借鉴他国成熟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监听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