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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署以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筹建便提上了议事日程,双边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均有了跨越式的发展,《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签署更是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设推上了法制化轨道,但毕竟该争端解决协议有其局限性,特别是在双边日益活跃的投资领域内,缺乏必要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调整,因此本文着眼于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领域发展的现状,立足于现有的自贸区投资争端解决规则,放眼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潮流,对建立既有自贸区特色又借鉴了其他争端解决机制先进做法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独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提出具体的构想。全文约三万字,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中国与东盟的双边投资概况”。本部分介绍了自《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署后双边的投资情况,并简要分析了未来投资发展的趋势,旨在提出投资是自贸区经济合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相关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深化自贸区发展的必然要求。第二部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现有投资争端解决规则”。该部分是对自贸区现有的投资争端解决规则的剖析。首先从中国与东盟10国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入手,分别从私人与私人之间的争议,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议,国家与私人之间的争议三个层面总结了协定的相关内容;其次评述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内容,并指出其对于建立自贸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指导性意义。第三部分“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该部分讨论了建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建立该机制既有搭建自贸区法律框架的必要性,也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既是现有投资争端解决规则的发展与完善,也是消除“中国威胁论”负面影响的现实要求。第四部分“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本部分对建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进行了论述,提出了坚持磋商先行,鼓励友好协商原则、引入仲裁,促进争端解决法制化原则、尊重东道国管辖权原则、借鉴其他争端解决机制原则等四项基本原则。第五部分“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构想”。该部分是本文论述的重点,该部分结合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ICSID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在现有的中国——东盟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从案件受理范围、投资者主体资格的确认、法律适用、仲裁程序以及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及ICSID之间的协调这五个方面分别论述了建立自贸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