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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一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所有权保留制度是在现代信用经济飞速发展的客观环境下应运而生。其设计基点就在于既能促成交易又能保证交易的安全,兼顾了交易安全与交易迅捷两种价值。因此,所有权保留具有传统担保物权无可比拟的优越性。然而,我国目前只有《合同法》134条对所有权保留有明文规定,且规定得相当简略,只是原则性地设定所有权保留制度,其抽象性远远无法达到对纷繁复杂的经济生活有效规制,造成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混乱。因此,对所有权保留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构建系统的所有权保留制度,对于完善我国民事理论、有效指导具体实践有重大意义。本文在借鉴其它国家与地区的立法和学说后,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概念、特征、历史沿革及立法例入手,在详细分析所有权保留法律性质、买受人期待权、出卖人取回权等重要理论问题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立法现状及不足进行了反思,并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我国未来的立法完善有所帮助。本文分为引言和正文。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所有权保留制度概述。本部分阐述了所有权保留的概念及特征,并介绍了所有权保留制度在德国法、法国法、英国法、美国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立法上的体现。第二部分:所有权保留制度法律性质的理论纷争。本部分对所有权保留之法律性质的各种学说分歧进行了介绍及评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观点:将所有权保留定位为一种兼具两种性质的制度。从所有权移转的角度看,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移转行为;从债权担保的方面分析,所有权保留是借助所有权弹力性原理以及附条件法律行为理论而发生担保功能的法律制度。第三部分:所有权保留制度中的重要问题探析。本部分首先分析了所有权保留的客体范围,认为所有权保留不仅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其次,笔者在分析有关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期待权性质的众多学说基础上,将买受人期待权性质界定为买受人享有的是在将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期待权,该种期待权应当属于物权期待权。再次,关于出卖人取回权的效力,笔者从所有权保留的功能与设定目的以及当事人意愿等角度考察,认为其符合“就物求偿说”,并进一步分析了取回权的行使条件。最后,笔者分情况探讨了如何平衡保留出卖人、保留买受人以及第三人利益的问题。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思考及建议。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的内容,使所有权保留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得到初步确立,但该条款过于简单,尚存诸多不足。对此笔者提出几点改进建议,并就司法实践中所有权保留与抵押、质押等典型性担保物权发生竞合时如何处理进行了有益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