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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制度。交强险制度自实施以来,不仅促进了道路交通安全,而且分散了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风险,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作为实现这一立法目的的重要手段,在制度设计方面还太简单,在受害第三人的范围、索赔的权利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疑问。本文从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法理分析出发,结合相关保险理论,以及我国交强险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并考察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对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进行了探讨,以期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能够发挥其最大之功用,并使我国交强险制度更完善。除了引言和结论,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为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理论基础。本章以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界定为起点,从含义与起源剖析了该项权利的性质和法理基础,并且阐述了该项制度的价值。第二章为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章从我国现行交强险法条规范入手,对我国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阐述了该权利缺失所产生之弊端,从而论述确立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必要性。第三章为相关法律的比较法分析。本章介绍了英、德、法、美、日、台等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并总结分析了各自的特点,以期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提供借鉴。第四章为完善我国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探讨。本章通过以上三章的讨论,提出完善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