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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度是民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重要制度,它以风险防范为价值取向,旨在保护期待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权利人基于其不动产物权取得的债权请求权的利益。它起源于普鲁士,在德国、瑞士、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均有明确的规定,是不动产物权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不动产交易在经济生活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可以预见,未来的民事立法中极有可能的吸收、借鉴预告登记制度。本文通过整理各国对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进一步对其制度价值、基本内涵及制度功能进行较为详尽的分析,从而为健全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提出具体的设想,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预告登记制度的价值分析预告登记制度对于权利人的保护是债权物权化的体现。债权与物权的明确区分为从法技术层面精确的构建近代民法的财产权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在现实交易关系中,社会经济发展的多元化,复杂化使得其相互关系日益不清晰,这并非是权利分类本身是否妥当的问题,而是民法对社会现实的必然反映。尤其是在不动产交易关系中,当事人的利益巨大,土地等不动产是人类生存基础意义上的财产基础,在债权行为结束后,到物权变动的最终完成,往往存在时间间隔。此时,单纯的违约损害赔偿并不能使完全保障当事人的预期目的实现,而预告登记制度赋予当事人一种权利,即可以通过预告登记,将此债权赋予若干物权效力,限制所有权人的处分权限,从而保护了预期目的。预告登记是将物权法上的规则施加于债权法上,给予属于债权法的请求权以排他的物权效力。其本质上是物权法向债权法的扩张。另外,预告登记制度是对于不动产受让人的“物权上的期待”的保护。预告登记并没有改变本登记前不动产受让人的法律地位,本质依然是债权,但是已经赋予了其若干物权效力,其目的是法律对于权利取得的“期待阶段”,基于政策考量而在法律上明确将其作为期待权利加以保护。第二部分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预告登记制度作为在不动产登记法上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登记制度,其制度内涵主要是涉及预告登记请求权的范围,效力,义务人的抗辩权及预告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