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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是救济法,与行政法的部分内容重合,与民法紧密联系,体现宪法精神。国家赔偿法三种不同的国家赔偿原则作为国家赔偿法立法水准的重要标志,是国家赔偿立法目的的重要体现。我国国家赔偿法起步较晚,1994年正式颁布,实施至今将近20年,随着现实生活的多变性和复杂性,法律环境的不适应性日显突出。回顾中国近几十年的法制历程,“冤假错案”的发生并不是偶然或个例。在以往“疑罪从有”的司法推定上,相继出现了一些比较重大的错判、误判案件:蒙冤11年的余祥林被冤10年、已被执行了死刑的聂树斌都是其中的典型。我国立法理念相对比较落后,目前仍然采用赔偿标准较低的抚慰性赔偿原则,往往使受害人满意度低,不能有效体现国家赔偿法的法律价值。这就意味着我国国家赔偿法需要进行基本原则的重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其中,惩罚性赔偿原则除了能做出高额的赔偿之外,在全面监督和约束国家工作人员公权力行使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它的适用有助于提高公职人员为人民服务的服务意识和确立有错必纠的执法观念。刑事案件是冤假错案的重灾区,本文第二章阐述我国国家赔偿原则适用状况,便引出目前普遍采用的抚慰性赔偿原则的弊端,第三章分析补偿性赔偿原则的必然性以及论述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可行性,最终,第四章得出摒弃抚慰性赔偿原则,以补偿性赔偿原则为主、惩罚性赔偿原则为辅的,两种赔偿原则有机结合的二元赔偿原则的构想,从而有效实施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