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程序性权利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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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为了保护刑事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法院不得在被告人未出庭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缺席审判。但是,自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中国加大了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日益重视诉讼效率的背景下,解决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脱而导致正常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以及由此引发的无法治罪与诉讼效率低下等难题尤为迫切。至此,在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专章设立缺席审判程序。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建立,有利于严厉惩治腐败犯罪,积极开展境外追逃追赃;有利于提高腐败犯罪案件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但是同时,由于其属于对席审判模式的一种例外,法庭审理缺乏被告人的亲自参与,因此也会对被告人的相关程序性权利造成侵害,尤其是对于被告人辩论权、对质权、陈述权等权利的损害,一直也是学术界上所争议的话题。
  那么,在以诉讼效率价值为导向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是否还要坚持对被告人程序性权利的保障?答案是肯定的,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要如何才能实现最大程度的保障,除开第一部分的“绪论”和尾部的“结语”,本文主体内容分布在第二、三、四、五部分:
  在第二部分,本文基于对各个观点的比较和归纳,界定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概念以及被告人程序性权利的内涵,以此作为基础来对相关问题展开研究;在第三部分,本文先分别梳理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正当性基础以及保障被告人程序性权利的理论支撑,再在平衡理念的指引下,论述了保障刑事缺席审判被告人程序性权利的正当性;第四部分则是对中国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分析,法律对被告人程序性权利保障的现状以及存在的现实障碍,障碍主要存在于三方面:一是法律对于程序性权利的保障不够全面;二是对现有救济权利行使的程序规定不够细化,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三是现行救济制度体系设计较为单一,对于缺席审判被告人的保障主要集中于判决之后;在最后部分,结合中国目前在被告人程序性保障中存在的障碍,并借鉴外国的立法规定,通过落实被告人现有的程序性权利,优化现行法对救济权利行使的规定,扩充救济权利的体系,来加强对被告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最大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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