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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缺乏对美国行政法官制度的系统性研究。本文的出发点就是通过对美国行政法官制度的系统研究,来澄清一些被误解的事实,并且提出借鉴美国行政法官制度来提高我国行政法治的水平和进程。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六章。引言部分交代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以及论文的基本框架。第一章是美国行政法官概念界定。该部分从六个方面来对行政法官制度研究中几个重要的相关概念进行阐述:概念歧义,行政法法官,非行政法法官,行政法官,行政机关,以及美国行政法官与普通法院法官的区别。在国内其他研究中,行政法法官和行政法官几乎混为一谈,并且容易引起歧义。而作者认为,行政法法官只是受到到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保护的在联邦政府行政机关内主持听证,履行行政司法功能的特殊群体;而事实上,在联邦层面,州层面以及地方层面还存在大量不受联邦行政程序法保护的人员,他们履行着和行政法法官几乎一样的功能,在本文中他们被界定为非行政法法官。作者认为美国行政法官队伍实际上既包含了受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保护的行政法法官,也包括了不受联邦行政程序法保护的非行政法法官。另外,作者也在本章中对行政法官的雇主行政机关做了一个界定,因为美国的行政机关设置明显不同于我国政府中的行政机关。美国行政法官与普通法院法官也存在实质性区别。此法官非彼法官,为了澄清对行政法官和美国普通法院法官误解,作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论述:1.法官的称谓;2.独立性;3.知识结构;4.任期与薪资;5.审案方式。第二章是美国行政法官的产生与建立。作者分三个部分来论述:美国行政法官制度的产生,美国行政法官制度的建立,以及美国行政法官制度的法律原则。美国行政法官的产生首先是由于工业革命对工业生产和协作带来重大变革,铁路成为公众关注的对象,因为它损害了民众的利益,影响社会和经济的进步。这直接促成了州际商业法案的颁布和实施。州际商业法案的目的就是要用联邦政府的力量来监管铁路运营。而州际商业法案直接促成了独立管制机构的建立。虽然早在此之前美国历史上就有了行政法官的身影,而独立管制机构的建立是真正从正式的机构设立上来设置行政法官职位。就美国行政法官制度的建立而言,作者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阐述了联邦行政程序法作为美国重要的联邦法案的重要性,它真正意义上规定行政法法官在法律上受到保护。其次,联邦行政程序法的颁布正式使美国行政法官制度在联邦层面得以确立。最后,随着美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也随着美国政府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张和职能的多样化,行政法官得到广泛的运用,直接导致行政法官制度日益兴盛起来。美国行政法官制度建立的法律原则。一般认为行政法官制度建立的法律原则是自然正义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作者认为,这是宏观层面上的指导原则,除此之外,在微观层面还应该具体包含职能分离原则和案卷排他性原则。第三章是美国行政法官制度的运作,该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因为行政法法官受到联邦行政程序法的保护,所以从行政法法官的选取过程和日常管理中,我们就可以洞察整个美国行政法官队伍的构建和运作。该章分为六个部分:第一节是行政法法官的资格认定及管理,主要论述了联邦人事管理办公室对行政法法官的资格认定,考试,选取以及薪资待遇,并且讨论了对行政法法官采取的不利措施,以及禁止单方面接触原则对行政法法官的约束。第二节是行政法官的职能。主要从两大方面来论述,一是行政裁决;二是行政立法。其中行政裁决又分为两种:正式裁决和非正式裁决。正式裁决受到联邦行政程序法监管,一般由行政法法官来主持,而非正式裁决在联邦行政程序法中没有具体程序规定,然而它确是行政裁决中的绝大部分份额,并主要由非行政法法官来操作。在非正式行政裁决中,随着时代的发展,允许大量使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来对纠纷进行处理。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要求行政法官更为积极主动,促成争议当事方达成共识,采用非裁决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来解决纠纷。行政立法又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议会式立法;二是法院式立法;由于议会式立法耗时耗力,虽然正规,但在实际运用中没有被广泛采用。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之下,行政机关优先采用法院式立法方式。不论在何种行政立法方式下,行政法官都扮演重要角色,他们的意见推动着行政立法朝着更实际更合理的方向发展。第三节是行政法官的听证组织形式,主要分为三种:1.传统模式;2.直接向行政机关首脑负责模式;3.中央集中使用制度模式。第四节是行政法官的权力,包含发出传票,控制听证过程,根据证据裁定等权力。第五节是行政法官的独立性保障。首先,就行政法法官的独立性问题论述,由于采纳了职能分离,任期和薪水保障,所以行政法法官的独立性得到保障。然后论述非行政法法官的独立性问题。最后,论述品格保障独立性。不论是否在制度和结构设计上实现安排有保障性措施,只有品格才能保障真正独立性。第六节是审查制度。行政法官的职权履行的审查方式有两种:一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审查;二是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行政机关内部审查保障了行政政策适用的一致性和稳定性。而司法审查则确保了政府官僚机构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第四章是美国行政法官集中使用制度。该章其实是对第三章中听证组织形式中的第三种模式的单独论述。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它是行政法官使用机制的一个最新发展模式,对此在行政法学者引起争议。国内学者认为这是一个必然趋势,而作者的观点是行政法官集中使用制度动摇了行政法官存在的根基,只能在小范围内试用,并不是必然趋势。第五章是以SSA,NLRB和EEOC为例的分析。国内研究主要以社会保障署为出发点,因为它是联邦行政法法官的最大雇佣者。然而,作者也选取了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来作为实例,不仅仅是因为它是仅次于社会保障署联邦行政法法官的第二大雇佣者,而且是因为社会保障署的行政法法官审理案件的方式和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行政法法官的审理案件方式的差异。从这两个个机构行政法官的运作可以代表性地了解整个行政法官制度的审案机制:根据案件的类型以及行政机关监管的领域职能的差异来决定是采用抗辩制还是纠问制。另外,作者还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均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来作为例子分析,原因是该机构大量雇佣了非行政法法官,此外,该机构在全美联邦行政机构中均设有专门的投诉处理办公室,负责处理关于工作歧视的投诉,并且该机构广泛使用替代型争议解决方式,影响极其广泛。第六章是美国行政法官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本章中作者从三个方面论述,鉴于美国行政法官在行政机制中运行的独特作用,我国可以尝试在政府行政部门中建立类似美国行政法官队伍,能够克服在我国现有的行政立法制度,行政裁决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诸多弊端,既可以促进行政立法的规范性和专业性,也可提升行政裁决的可信度,并能加快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