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比较法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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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为人们自我分析的习惯并获得一个命名以前,比较法在英国已经存在了几个世纪了。本论文以阶段划分的形式展开论述,重现了英国比较法各个阶段的发展情况,并对各个时期英国比较法的特点、原因等进行了总结和评述。在英国早期,罗马法、教会法以及在罗马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国法经常会成为英国法律学者著作中与普通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对象。18世纪至19世纪中期,英国出现了一些比较法的著作,同时,在立法和司法领域存在着一些英国借鉴外国法尤其是法国法的显著事例。1869 年,梅因担任牛津大学历史比较法教授之职务,标志着比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在英国得到了确认。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国内的法律改革、法学的兴起以及达尔文的进化论思想都为比较法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梅因、戴雪、波洛克、梅特兰是这一时期著名的比较法学家。英国的比较法处于上升时期。1918年至1946年,英国的比较法获得了重大突破。在这个阶段,出现了至今为止英国最为杰出的比较法学家——格特里奇。他的著作《比较法——法律学习与研究的比较方法概论》第一次把比较法的理论进行了系统化,成为英国迄今为止最有价值的比较法论著。<WP=4>1946年至1969年,英国的比较法进入了全盛时期。在这一时期,英国涌现了许多杰出的比较法学家,建立了多个比较法研究协会和组织,比较法教育在大学里得到开展,比较法研究的领域不断扩大。20世纪70年代以后,英国比较法基础理论研究得到了深化,与此同时,对各个法系、各种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也有了进一步深入的发展。英国法具有孤立性的特点,英国人有排斥外国法的思想。在这种氛围里,英国比较法的发展尽管受到了严重阻碍,但是它还是能够产生并不断发展壮大,接受外国法律的概念、方法和技术的进程毫无疑问也在不断加快。不但如此,我们还发现英国的比较法具有多样性的特征,不仅对于比较法的含义有着多种理解,而且还存在着两个有明显区别的比较法学派:历史比较法学派与现代比较法学派。英国的法律和英国的法律思想并不是纯民族的创造物和纯孤立的产物,它还有着从其它法律体系中传来的因素。英国比较法的发展过程,向我们展现了英国法从孤立排外到逐渐接受外国法的过程,反映了英国法由岛国的孤立主义向世界视野的转变,一定意义上也反映了英国法律移植的进程。因此,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血统都难以做到单一纯正,简单地把“民族”这样的字眼用在任何一种法律制度上都是危险的;孤立不是法律发展的必然特征,开放与交流是法律制度发展进化的必然趋势;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的一个基本历史现象,是法律发展的基本规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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