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逐步履行各项承诺,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正发生着深刻变化.面对TRIPs协议对成员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要求,我国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已进行了相当规模的修订和完善,但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我国针对TRIPs协议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所作应对似乎并不充分,这使得我国刑法经常被指责为"保护知识产权不力",而本文就是要探讨如何改善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效果以解决存在的问题.解决上述问题首先需确立研究的方法论.本文并不直面我国刑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而是从理论层面寻求突破,力求对TRIPs协议下我国刑法知识产权保护改善的理论依据进行阐述和论证,以带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原则指导刑法改善.由于知识产权系源于民商法领域的概念,故本文刑事理论的论证是以民商法学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并通过我国刑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TRIPs协议要求之间的比较研究,归纳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再分别确立刑法价值论和刑法移植论两大理论支持展开本文核心论述.在价值层面上,本文主张我国刑法针对TRIPs协议要求所作改善,应坚持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相平衡原则、公正与谦抑原则.刑法移植论中,本文承认经济全球化引起的法律国际化,而在法律国际化背景下,我国刑法根据TRIPs协议要求改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既有必要,也有可行性,而这一改善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我国刑法的移植过程.刑法移植过程中,应注重供体和受体的选择、协调和本土化改造,只有这样才可保证我国刑法在移植TRIPs相关内容后可获得预期效果,最终切实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水平.最后,本文以上述理论成果为基础,对先前所提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方面存在的个别具体问题,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以供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