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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达国家中,个人所得税作为财政部收入来源以及财富再分配工具的重要性众所周知,因此日益频繁的逃税避税行为当然是严重的问题。随着资本管制的放松,而税收当局征税权威的限制,财产不断地流动到税率低以及而银行保密程度高的地区。面对收入不足的局面,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寻求税收当局之间的自动信息交换协议、对避税天堂施加政治压力,以使其放松对账户的保密、向建议客户避税的银行起诉等措施。美国国会在2010年3月8日通过了《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法案》”),单方面扩大了自己国税局的执行范围。,法案向外国金融机构提供两个选择,即(1)或者遵守《法案》的信息要求,向美国国税局报告由美国人(包括永久居民)持有的账户的信息,或者接受其他遵守《法案》金融机构对源于美国的收入的30%的扣留,将其交付给美国国税局;和(2)或者遵守《法案》的扣留要求,代扣代缴不遵守的金融机构的中继付款的30%,将其交付给美国国税局,或者放弃1984年《中美税收协议》所保障的权益。虽然《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的预期经济损害已经得到许多关注,但其法律性质仍未明确判断。美国法院既没有手段又没有法律权威执行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国税局报告其账户或者被代扣代缴30%中继付款的规定。然而,《法案》包括法庭职权以外的强制机制,即规定外国金融机构可以向其他不遵守的机构代扣代缴30%中继付款。关键的是,《中美税收协议》已经规定,对源于美国付款,最多能代扣代缴10%。由此可见,规定的执行机制是违法的。虽然代扣代缴中继付款的行为人是外国金融机构而不是美国,但是根据国际法,在美国的唆使下行为的人属于国家代理,而其行动由美国负责任。因此,规定的执行机制一旦实施,同等于美国违反国际法。而且,说服外国金融机构遵守《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的动机就是美国威胁这个不法行为。鉴于美国国税局所发布的方针与达成的政府间协议(内容为外国政府同意实施某种形式的信息报告以换取美国不实施《法案》),《法案》日益可以理解为迫使不成比例有利于美国协议的工具。因为《法案》规定的强制机制违反国际法,它挑战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即正当的法律权利不能通过威胁他人不这样做会违法来实现。况且,《法案》对法治原则同样提出了挑战。法治原则的根本在于立法与司法独立,以及司法制度能够公正地使用法律。但是,《法案》将美国法院职权以外的强制机制嵌入在法规内,绕过了国内和国际司法制度。而且,在它制定国内法庭不能适用、国外法庭没有原因适用的立法时,《法案》就疏远了立法与执法之间的距离,导致了不满、困惑和不确定性的扩散,恰恰违背了设立法律制度的目标。《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作为本国的立法,利用了违法威胁手的段来胁迫外国政府承担法律义务,是前所未有而不应该再发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