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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财产保全的运用已十分广泛,但在实际运用当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在这样一个瞬息万变的经济时代,财产保全虽然可以保证申请人债权的实现,但是也由于制度设置难免会出现的错误导致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的损害。正是由于财产保全的这一弱点,救济制度的存在就显得尤其必要。因为只有完善救济制度,才可以保证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公平地位,从而使案件得到一个公正的裁判;才能有效地保证当事人双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分为前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从财产保全救济制度的基本问题出发,介绍了财产保全的概念性质,认为财产保全救济制度是当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当事人一方或第三人对裁定不服或因错误申请而造成损失时,向法院请求补救的一种事后的程序保障。继而,简要阐述财产保全救济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公正与效率原则;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第二章主要解释财产保全救济制度设立的原因,分别从当事人和法院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论述。在当事人方面主要是申请错误导致救济制度的产生;法院方面主要是裁定错误。第三章在对我国现行财产保全救济制度立法现状进行介绍的同时,找出了我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复议程序的不完善;未设立上诉制度,程序保障的不完善;第三人异议制度的缺失;申请错误赔偿立法的不完善;法院责任承担不明确;审判人员资格的不确定。第四章在分析我国现行财产保全救济制度的不足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相关立法,提出了对财产保全救济制度的完善意见。主要包括:复议制度的完善;设立保全裁定不服上诉审制度;第三人异议制度的完善;申请错误赔偿问题的完善;法院责任承担问题的完善;审判人员资格问题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