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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制度也在日益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正在经历着由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到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的转变。有效辩护的实现,对于实现控辩双方真正的“平等武装”、优化律师辩护的执业环境、有效的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促进公平审判具有重要的意义。有效辩护的实现路径研究首先要对于有效辩护的概念进行解析,并对于有效辩护的标准问题、无效辩护制度问题等进行分析;其次需要结合我国辩护权发展的实践,梳理目前我国辩护权发展过程当中所遇到的现实和观念上影响有效辩护实现的因素;最后提出在我国实现有效辩护的措施。本文大致便是按照这样的思路进行创作和论证。本文第一部分从有效辩护的概念谈起,梳理了目前国内学者有关有效辩护概念的不同认识。有效辩护的内涵丰富,本文认为无论从狭义上或是广义上理解有效辩护都离不开两个要素,即:律师的主观能动要素和辩护权保障机制要素。并提出了对于有效辩护概念的解读。即刑事诉讼中,公检法机关认真对待律师权利的前提下,辩护律师充分参与案件、履行辩护职责,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活动。在这一部分也梳理分析了有效辩护的标准问题并主张从律师行为是否影响公平审判角度出发判断有效辩护。本章的最后一部分叙述了无效辩护制度的基本理论,并立足我国目前形势讨论分析了是否我国是否需要引进无效辩护制度。第二部分便是对于影响有效辩护实现的现实因素进行了分析。首先,立法上我国对于辩护权是否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仍没有统一的认识,这造成了辩护权这一重要的权利与其他基本权利受重视程度的差异;另外2018年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这一制度在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上有较大作用,但是由于自身定位、权利范围等问题,值班律师难以给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更多的是初步的法律建议和应急式的法律帮助。之后分析了在实践当中,影响有效辩护实现的因素。最具代表性的的就是司法机关对于律师辩护的不正当干预,这在司法实践中集中表现为刑事诉讼中的“新旧三难”问题,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同时针对实践中屡发的尤其是在指定辩护中的形式化辩护、走过场式辩护等问题,我国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辩护质量的控制体系。第三部分是对于影响有效辩护的观念因素进行分析。打击犯罪占主的刑事理念导致为了追求破案率和结案率,刑事证明标准未被严格执行,也导致未被视为公检法配合关系中一员的辩护律师权利不受重视的结果。以侦查为中心的理念导致庭审过程并没有形成对于案件事实证据的二次检验,庭审过程对于案件的事实及证据认定作用不大;并且侦查为中心的注定了审前阶段控辩双方力量的失衡,辩护律师的权利得不到重视,难以有效的开展工作。第四部分建立在前文有关我国实现有效辩护的基础、阻碍和成因分析的论证上,提出了在我国实现有效辩护的措施。主要为三大块,即:辩护主体适格性保障机制、辩护意见采纳机制、辩护质量控制机制。即从有效辩护的概念出发,实现有效辩护主体要素和制度保障要素的完善。逐步形成律师为主的辩护队伍,也建立更加完善的律师惩戒制度。在辩护律师主体要素满足的情况下,要求在刑事审判中强化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将法院所作的决定文书化;借鉴起诉一本主义的做法,弱化法官的庭前预判,使得律师辩护意见有生存空间,也使得庭审过程形成对于案件事实证据的真正二次验证。通过推广“同业互评”制度对于律师低质量的辩护进行有效的软约束,结合在死刑案件中引入无效辩护制度,促进公平审判,构建起辩护质量的控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