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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将辨认笔录明确列入了我国的法定证据之列,至此结束了长期以来辨认笔录的证据法律地位之争。但新的问题又由此产生,目前由于辨认实施的立法缺陷以及司法实践中辨认操作的漠视辨认规则现象普遍,导致辨认结果使用价值不高,经常出现偏差甚至错误。作为辨认笔录制作的核心要素,如何规范辨认程序成为提高辨认笔录的证据效力的关键因素,如何保证辨认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成为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首要难题。目前,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已经初步确立了辨认结果的审查判断规则,这一规定虽然为法庭在办案过程中将辨认笔录作为证据使用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根据,但是,在辨认过程的全面记录制度、辨认过程的律师在场制度以及辨认主体出庭质证制度尚未有效确立的情况下,仅仅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不但难以发现辨认操作过程中存在的程序瑕疵以及程序违法问题,而且无法对辨认结果进行可靠性的实质审查。因此,本文第二章首先是我国刑事辨认概述。包括辨认的概念、分类、导致辨认偏差的因素。对导致辨认偏差的因素分析主要是为了从认识心理学的角度为辨认程序规则的设置提供参考。第三章则分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辨认程序规则。主要包括英国、美国、意大利、俄罗斯四个国家的辨认程序。同为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如俄罗斯、德国等在辨认程序的设置上与我国大体相似,参考价值不大,而英国和美国这两个国家是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辨认制度开始实施的比较早,目前已经比较完善,可借鉴之处比较多。第四章则指出我国辨认程序实施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主要从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做出分析并提出问题,主要有立法不统一、法律层次低、辨认程序缺乏审批监督机制以及辨认操作违规的问题。第五章则是针对第四章提出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包括统一辨认程序立法、建立辨认程序的审批监督机制和健全辨认规则体系三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