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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够有效限缩信贷领域中的“风险敞口”,商业银行普遍奉行“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的准则。为风险“担保”的债的担保制度的加入,可以丰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路径从而前瞻性地保障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也能在很大程度上缓和财产安全与财产效率之间的紧张关系。但,以担保贷款为“标靶”,金融诈骗犯罪却衍生出了新型的组合式犯罪类型:借款人先从第三人处骗取数额庞大的财物,再以伪造权属证明等方式将财物作担保诈骗商业银行的贷款;抑或,借款人先骗取第三人的保证,再以此为担保诈骗商业银行的贷款。因第三人、贷款人同时陷入了借款人围绕担保贷款设计的骗局内,故而刑事司法机关将其概括为“两头骗”。“两头骗”担保贷款型案件中,借款人、贷款人、第三人以资金借贷为基础交互产生的错综复杂的多方法律关系,超出了以规制简单行为为内容的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犯罪构造的射程范围。此外,现实中商业银行实现担保权行为的强势介入,使得征表法益侵害的直观结果假借“合法”的外衣由商业银行流动至第三人,加深了刑事责任认定中的困扰。现行刑法理论中,关于“两头骗”定性的研究可谓凤毛麟角;部分见诸报端的刑事典型案例“摸着石头过河”,以裁判要旨的方式简明扼要地确立了相应的标准,但彼此间却存在霄壤之别。因此,“两头骗”担保贷款型案件的刑事司法裁判正面临“失范”的窘境,本文以探究可行的出路为要旨讨论了以下的内容:第一章详细地阐述了“两头骗”担保贷款型案件的基本概况。本部分首先归纳了“两头骗”担保贷款型案件的内涵,然后以类型列举的方式阐释了“两头骗”担保贷款型案件的外延;在此基础上概括了“两头骗”担保贷款型案件的典型特征,圈定了论文的研究范围。第二章系统地评述了“两头骗”担保贷款型案件的刑事司法现状。笔者以见诸报端的相关刑事典型案例为样本,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阐释了现存的刑事裁判间就罪数形态的认定、罪名类型的选择两方面的争议与缺陷,驳斥了“以行为人目的为中心的罪名确定标准”与“以损失承担方为中心的罪名确定标准”在罪名确定时均存在割裂犯罪构造的整体而代之以单一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弊病。第三章谨慎地论证了“两头骗”担保贷款型案件刑事责任认定的现有出路。首先,笔者尝试以牵涉多方主体的三角诈骗范式解决“两头骗”担保贷款型案件的刑事责任问题,但呈现出明显的“水土不服”现象;因此,笔者主张回归两者诈骗的经典范式,寻找到了以因果关系的判断为中心解决“两头骗”担保贷款型案件刑事责任问题的出路。笔者将“商业银行实现担保权行为”置于因果关系的链条之中,有效地克服了行为与结果之间“错位”的障碍,并指出商业银行是否履行审慎注意的义务在“两头骗”担保贷款型案件刑事责任认定中的关键性作用。第四章尝试性探讨了“两头骗”担保贷款案件中商业银行的行为之于诈骗犯罪认定的影响。本部分打破了“被害人客体化”的传统刑法理念,研究商业银行的错误行为能否为借款人出罪提供正当化事由。笔者评述了存有争议的四种理论:被害人信条学、危险分配的法理、被害人承诺、被害人自我答责。虽然以上四种理论解释问题的进路存在分歧,但均毫无争议地赞同诈骗犯罪中被害人的行为某种程度会削弱行为人的可罚性,为“两头骗”担保贷款型案件刑事责任的认定提供了“新灵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