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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85亿,65岁以上达1.2亿,老年化日趋严峻的形势可谓显然。我国自古及至老龄化之前,家庭一直承担着养老责任,子女赡养年迈父母也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在进入老龄化之初,社会主流仍认为家庭养老依旧是主要养老方式。伴随我国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和家庭功能的日渐衰弱,家庭承担全部或主要养老责任也愈加显示出困难。从家庭转移出来的养老功能由谁来承接,成为必须面对且亟待解决的问题。尽管家庭、社团机构及国家都承担部分的养老责任,但在家庭功能削弱和社团力量不足的当下,国家应当承担主要的养老责任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养老”为考察对象,逐一论及养老的基本概念与养老的法理依据,养老责任的应然配置及我国国家养老责任的不足,国家需要承担养老责任和如何落实其承担的养老责任。其中,重点论述我国当前之所以需要国家养老承担主要养老责任的原由以及国家如何真正地负担起养老责任。全文除引言和结语以外,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养老概述。笔者对“老年”、“养老”、“养老主体”、“养老方式”等基础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从人权理论、社会连带思想和社会正义理论中为养老提供了法理层面的支撑。第二部分是我国养老责任分配失衡。我国现行法律大体上确定了家庭、社会和国家承担养老责任,并强调养老主要依靠家庭。这种责任配置并不平衡,主要体现在:对家庭责任的过度强调、社会责任流于空泛、国家责任的不明确和不足。国家养老责任的欠缺是我国当下养老责任失衡的集中体现。第三部分是我国由国家承担主要责任的原因。在当下中国,国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基于三个方面:养老权利的积极权利属性决定积极义务、养老现实所需和国家政策导向国家责任。养老权是老年人享有的基本人权,其属于社会权,具有的积极权利属性,决定国家应当承担积极的养老义务。家庭功能削弱及社会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国家承担过少的养老责任会导致家庭代际关系紧张,国家责任的不到位会导致社会养老陷入困境。我国长期实行的低工资政策导致自我养老能力不足,计划生育政策降低了家庭养老能力,城乡二元体制下社会养老资源不平等分配导致社会不正义。第四部分为国家养老责任的承担路径。笔者认为需从观念、物质和制度三个层面落实国家养老责任:转变养老观念,明确国家养老责任和重构孝文化;加大财政投入,保障老年人的经济收入,保证私营养老机构的正常运行,统一城乡养老保障体系;修改现行养老法律,剔除养老法律中关于精神赡养的规定,制定《老年护理保险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