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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入罪,扩大了盗窃犯罪圈,标志着非数额型盗窃罪得到了立法确认。加强对非数额型盗窃罪的研究,在理论上可以深化对盗窃犯罪的理解,在实践上有助于准确认定此类犯罪,正确适用法律规定。除绪论和结语外,正文部分共分三章,共38000多字。第一章,主要对非数额型盗窃罪进行立法方面的厘清。首先,介绍了非数额型盗窃罪在立法中的定位:非数额型盗窃罪作为盗窃犯罪的新类型,尽管与传统的数额型盗窃罪相比在情节的严重性上更胜一筹,但它仍然代替不了数额型盗窃罪的主体地位,而是作为其补充类型存在于盗窃罪立法当中;非数额型盗窃罪的几种行为方式之间并不是毫无联系,其内在逻辑关系是都与社会危害性特别是人身危害性相关,反映了某一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其次,阐释了非数额型盗窃罪四个行为方式各自特殊的入罪理由,其共同彰显了刑法对以保护民生为核心的社会大背景的遥相呼应。最后,明晰了非数额型盗窃罪有别于数额型盗窃罪的刑罚配置,即在判定盗窃罪第二、三档量刑幅度时遵从非数额型盗窃罪的入罪精神,在“数额”与“情节”两个标准之中达到一个即可适用该档刑罚,实现罪刑均衡和体系统一。第二章,主要对非数额型盗窃罪在司法适用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首先,阐明了非数额型盗窃罪的入罪标准。通过对其入罪理由的探讨,非数额型盗窃行为模式之间是组合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数额标准与次数标准可以同时适用在盗窃罪的行为模式中,共同从整体意义上与唯数额标准的普通盗窃进行等值刑法评价,让《刑法》第13条但书发挥其应有的功效;非数额型盗窃罪出罪的其他情节应重点考虑亲属相盗及其他个别特殊情节,合理伸缩盗窃犯罪圈。其次,分别介绍了非数额型盗窃罪四种行为方式在司法认定上的混乱并予以解读,回应了扒窃入刑及其与携带凶器盗窃之间关系的质疑。再次,讨论了非数额型盗窃罪的罪数形态问题,当盗窃特殊对象如身份证明证件、票证、信用卡时与一般盗窃行为的处理不尽相同,同时对非数额型盗窃的几种行为方式竞合时的认定也予以解决。最后,通过对非数额型盗窃罪既未遂标准的讨论引出对入户盗窃和扒窃着手的认定标准,对合理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第三章,主要探讨了非数额型盗窃罪引出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调适问题,在划定犯罪圈时如何做到张弛有度;同时,在肯定《刑法》第37条的独立适用地位基础上,提出利用其来解决危害最轻又具有其他减轻处罚情节的非数额型盗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