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政府信用是指政府因实现其对公众的承诺而取得的信任,它是社会组织和公众对政府守约重诺的意愿、能力和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政府信用的实质是政府如何履行与人民之间达成的政治契约,即政府必须履行的公共职责。 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支,委托代理理论最初只研究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引起的问题,然而随着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被广泛地应用于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委托代理理论也被用来分析其他组织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对于政治生活中人民和政府的互动关系,委托代理理论也具有很好的解释力和说服力。 现代宪政条件下的责任政府体现了政府与民众之间一种合意的契约关系,人民将公共权力让渡给政府,政府履行公共职责并对其行政行为承担道德的、政治的、法律的责任,并以此确立自身的合法性基础。委托代理关系视野下的政府信用问题,正是以政治生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为思考基点,由此研究政府和人民之间这种互动的信任关系。 由于政府信用具有主体的特殊性、信用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失信惩罚机制运行的困难性等特点,这使得政府比一般的市场代理人更容易发生信用风险问题,由此产生的后果也更为严重。现实生活中,政府失信的行为表现为:政府政策缺乏科学性、稳定性和连续性;滥用行政职权;政府不作为;轻易许诺、弄虚作假;公共权力的异化等。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政府(委托人)与人民(代理人)之间的利益目标不一致、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全、缺乏制度约束和有效的监督等因素造成的。 信任是编织公众和政府之间和谐关系的重要基础,政府信用的缺失不仅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会使政府的合法性遭到置疑。因此,我们必须加快政府信用立法,强化诚信教育,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务公开,建立相关的约束机制;由此,重塑政府信用形象,提高政府信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