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STO融资模式对我国证券法的挑战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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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发展和应用不断加速,证券型代币发行(STO)融资模式有助于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也有利于培育和发展区块链技术,加速互联网金融创新。面对复杂和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应主动拥抱金融创新,积极探索和发展STO融资模式。STO融资模式对于传统证券市场而言无疑是一次革命性的创新,发展STO融资模式也势必会对我国长期半封闭状态的证券市场造成挑战。其低成本、高效率、透明度高、安全性高的优势,以及潜在的市场、信用风险等都与传统证券发行存在诸多差异,这也就导致现行证券法律制度面对STO融资模式显得捉襟见肘。具体而言,发展STO融资模式会对我国《证券法》中“证券”的概念造成冲击,因为证券型代币本质上是一种新型证券,但我国《证券法》中“证券”的定义范围较窄。STO融资模式的发展也会对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形成挑战,并且其“金融脱媒”的特征也大大削弱了中介机构的参与。发端于“民间金融”的STO融资模式具有投资门槛低的特点,但我国现行合格投资者制度中标准设定较高,未能达到投资者权益保护和参与权保障的平衡。此外,STO融资平台作为全新的证券市场参与主体,传统证券法在其法律主体身份与业务资质的认定问题上尚存在着巨大的缺失和漏洞,这将导致监管机构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境况。为应对STO融资模式给传统证券监管造成的挑战,我们有必要考察其他国家所采取的法律应对措施,以寻求可借鉴的监管经验。美国和新加坡在STO融资模式的监管应对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豪威测试将STO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允许融资方依据相应豁免规则进行证券型代币的发行,从而保障STO融资模式的有序发展。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发布了数字货币指南明确STO的法律属性和法律适用。为了更有效的控制STO融资模式潜在的风险,美国和新加坡都将STO平台作为“牛鼻子”,通过施行平台牌照管理制度来约束其行为,以期达到控制整体风险的效果。同时,二者还结合STO融资模式的风险特征,建立了相应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我国STO融资模式的发展实践有赖于完备的证券法律体系为其提供制度保障。STO融资模式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当与我国法律体系与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状况相契合,具体规则的设计要坚持鼓励创新和投资者保护相结合的原则。首先,进一步完善现有《证券法》,修订证券的概念,将STO纳入证券法调整,明确其合法地位。其次,通过设立小额发行豁免制度,调整中介机构作用机制,释放其创新价值。同时,制定以投资者分类限额制度和平台监管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具体监管细则,防控STO融资模式可能带来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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