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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诚实信用道德原则逐渐法律化,合同在原本义务的基础上向着周边扩展和延伸,产生了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等。由此,对合同义务的研究,不仅应注重原本义务方面,而且应注重对合同义务扩张的研究,构筑合同义务群的内在机制,以达到订约时所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笔者以此为契机,对先契约义务与后契约义务进行系统地论述,并提出对先契约义务与后契约义务制度的个人见解,以期能对我国的合同义务立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全文共分三章。第一章是契约外义务制度源流考。笔者分析了先契约义务与后契约义务的产生、发展过程,指出先契约义务与后契约义务实际上是对古典契约法绝对契约义务论修正的结果,本质上体现了契约关系发展的客观要求。 第二章是比较法上契约外义务之考察。在对先契约义务的分析中,笔者首先分析了把先契约义务推理为契约义务、定性为信赖利益及附随义务的利弊;其次,对先契约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及附随义务的区别进行了阐述;最后,概括了先契约义务的典型表现形态为协力、保护和告知义务。在对后契约义务的分析中,笔者首先指出了把后契约义务确认为缔约过失扩大化及附随义务的不妥之处;其次,阐述了后契约义务与附随义务及次给附义务的区别;最后,概括了后契约义务的典型表现形态为照顾、协助、通知、禁止同业竞争义务。 第三章为契约外义务之重塑。在先契约义务的重构中,笔者认为先契约义务是契约正义社会本位价值取向的新体现;先契约义务是法定前置契约义务;其义务主体是特定当事人;起止时间为契约缔结时至合同生效前。在后契约义务的重构中,笔者提出后契约义务的法理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法定的后置契约义务;其成立的前提条件为有效成立的契约;后契约义务始于有效的契约已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结束后;后契约义务须与业已消灭的契约上权利义务有密切联系;后契约义务是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后契约责任是一种独立的契约责任。对于我国先契约义务立法的完善,笔者建议应把先契约义内容提要务与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责任结合起来规定;对先契约义务的列举形态应再予以充实以及对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责任应明确为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后契约义务立法的完善,笔者建议应增加忠实、照顾和保护义务的后契约义务以及明确违反后契约义务的后果为损害赔偿的独立契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