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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是一篇较系统地研究民事诉讼当事人代位制度有关问题的论文.全文除引言、结语外,共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代位制度之界定及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域外民事诉讼当事人代位制度--诉讼担当之考察;第三部分,中国民事诉讼当事人代位制度之立法现状与反思;第四部分,完善中国民事诉讼当事人代位制度之构想.第一部分首先对当事人代位的含义作出界定,即民事诉讼当事人代位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因种种原因不能以当事人资格进行诉讼,而依法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其位,以当事人的资格起诉或者应诉的制度.其次从制度的含义、适用条件、制度主体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受法院裁判的拘束程度等多个角度,将当事人代位制度与代表人诉讼制度、诉讼代理制度、诉讼承担制度等相关或者相似的制度进行比较研究,进一步揭示当事人代位制度的涵义.最后从诉权理论、当事人适格理论及诉的利益理论三方面论述了当事人代位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域外民事诉讼当事人代位制度--诉讼担当进行了较系统的考察.通过考察发现,德国、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的诉讼担当,均突破了传统当事人理论,承认和允许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成为诉讼当事人,从而大大拓展了当事人的范围.第三部分反观中国现行立法,从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代位制度的零散规定中找出其缺陷,并分析存在缺陷的根源,在此基础之上从五个方面阐述了完善中国民事诉讼当事人代位制度的必要性.第四部分着重对如何完善中国民事诉讼当事人代位制度提出具体构想,包括:1、当事人代位制度的立法模式;2、当事人代位的适用条件;3、代位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4、当事人代位的效力范围;5、当事人代位适用的主要案件类型;6、关于任意诉讼担当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