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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通常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指的是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其意义在于,为犯罪结果归属于行为人提供依据,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不影响行为的不法性。相反,帮助犯的因果关系作为帮助犯的成立要件,其存在与否直接影响到帮助行为能否作为可罚的帮助行为而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明确了帮助犯因果关系的相关问题,有利于确定帮助犯成立的范围,以及缓解司法实践中对帮助犯认定上的难度。共犯的处罚根据是共犯具体问题研究的前提,不同的共犯处罚根据关系到帮助犯的因果关系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以及因果关系是否必须涵盖正犯的结果等问题。关于共犯的处罚根据,主要有三种学说:责任共犯论、不法共犯论与因果共犯论;在因果共犯论内部,又可分为纯粹惹起说、修正惹起说与混合惹起说。责任共犯论与不法共犯论在共犯违法的本质上,认为法益侵害对共犯违法的本质不产生影响,因而忽视了法益侵害与共犯违法的联系。目前,这两种理论不为多数人接受。因果共犯论认为,共犯受处罚的根据在于,其通过正犯行为间接地使得刑法保护的法益受到现实的侵害或面临侵害的威胁。其内部学说的争议主要是在共犯违法的连带性和相对性问题上存在差异。笔者认为共犯的违法性是由正犯行为的违法性导出的违法性和共犯行为自身的违法性构成的。因此,本文在共犯处罚根据上的选择是混合惹起说。关于帮助犯因果关系必要与否的问题,理论上有因果关系不要说和因果关系必要说之争。因果关系不要说认为帮助犯的性质不同于正犯,正犯是引起正犯结果的侵害犯,而帮助犯是导致法益侵害危险的危险犯。根据对帮助犯的“危险”的不同理解,因果关系不要说可以分为抽象危险犯说、具体危险犯说和抽象+具体危险犯说。因果关系必要说的观点是,帮助行为必须与正犯的实行行为或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必要说有很多不同主张,具体包括帮助犯和正犯同一因果关系说、帮助犯独立因果关系说、实行行为促进说、危险增加论。由于现行刑法任务是保护法益,行为之所以处罚是因为造成了法益侵害。因果关系不要说将帮助犯视为危险犯说,处罚帮助犯不是缘于通过正犯间接导致的法益侵害,而是缘于帮助行为本身的危险。因此,在帮助犯因果关系必要与否的问题上,因果关系必要说是恰当的。在坚持因果关系必要说的基础上,关于帮助犯因果关系涉及的范围仍有很大争议,具体包括以下两种学说,一是帮助行为的因果性只要及于正犯行为就可以的正犯行为说;二是不仅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也要存在因果关系的正犯结果说。笔者认为帮助犯因果关系的范围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帮助行为通过对正犯实行进行援助,与正犯实行产生直接的因果关系;另一方面帮助行为借助正犯实行实现对法益的侵害或侵害的危险,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帮助犯因果关系的内容表现为帮助行为与正犯实行之间的直接促进关系和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间接促进关系。根据对正犯实行的影响方式的不同,将帮助犯的因果关系区分为物理的因果关系与心理的因果关系。在物理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上,着重片面帮助犯和物理因果性程度要求进行分析;在心理的因果关系认定上,研究了默示的心理因果性问题和心理因果性的程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