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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互隐”、“窃负而逃”等问题曾引起国内学界广泛的讨论,这些讨论表现为两种不可调和的立场。批判方学者首先以“亲情至上”、“徇私枉法”为依据,抨击儒家的亲情伦理观念。维护方学者以“历史主义”为基点,论证文本所述行为在孔孟时代背景下的合理性。本文认为,给出情景还原下的合理性固然重要,但仍需进一步发掘思想本身的价值,以此才能正面回应质疑。因此,本文在梳理双方学者核心观点的基础上,首先回归文本,通过辨析“亲亲忽隐”问题中的关键词“隐”与“直”的含义认为,“互隐”行为在儒家语境中应当被理解为疼惜的情感以及由此情感而引发的行为。孔子肯定的是行为背后自发本有的道德本心。“窃负而逃”案例中舜的行为是儒家内圣外王观念的具体化、形象化,为了避免礼法与亲情正面冲突,又需要符合儒家“内圣”观念,“通海滨之处”是孟子所给出的最优解。因此,无论是亲亲互隐还是窃负而逃,儒家强调的都是行为背后的内在德性。先秦儒家多将父子关系划归在“孝”观念中,孝作为儒家伦理思想的重要内容,突出表现为“事亲以诚”与“事亲以礼”。此亲情关系通过“诚”与“礼”的联结可超越血缘关系所构建的亲情关系而通达普遍的人之善端。儒家“礼法”概念的内涵通过与法家的比较得以凸显:儒家之“礼”亲近“人性”,包含着对人内在德性的要求。因此本文认为:血缘亲情非至上原则,社会礼法非外在要求。基于上述分析,或可给出亲情与礼法关系上冲突与圆融的两方面解释。一方面,从行为效果上,儒家对行为主体的肯定不免造成亲情与礼法的间接冲突,而这也与现代法制观念、公平正义的法制精神相冲突。另一方面,孔孟在极端情况的父子关系中做出的行为选择有其深意:情与法都根源人性之善。此性善的共同基础为二者的圆融提供了可能。儒家以人性之善作为伦理、礼法观念的根源和本质,内含对个人内在道德的自觉要求,对个人道德感的提升、社会关系的和谐融洽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需警惕对儒家“人情”观念的滥用、误用,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