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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商品房价格上涨等原因,城市住宅问题越来越严重。学术界开始从不同的角度去研究住宅问题。在法学领域,有学者提出“住宅权”的概念并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住宅权可以从不同的层面去定义,但是最根本的应是人权层面。住宅权是指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权利。住宅权的权利主体是普通公民,义务主体是个人、家庭和政府。住宅权属于人权中的第二代人权即社会权,具有社会权的普遍特点,是一种积极的、被动的人权。住宅权的产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具有一般社会权产生的普遍规律,也有着属于住宅权自身的特殊因素。
房租管制是许多国家或地区政府解决住宅问题的重要措施。它有着超过半个世纪的历史。美国的房租管制法开始施行于二战后,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精密细致、结构严谨的法律制度。房租管制法是美国政府为保护住宅权而精心设计的。它的灵魂和核心就是对住宅权的保护。美国房租管制法为研究住宅权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视角。住宅权不仅是一个宏大的人权概念,更是一个有着具体法律制度作为支撑的法律概念。以美国房租管制法为视角,界定住宅权的科学内涵、考察住宅权的产生历史、探索住宅权的实现,可以得出更为科学和实际的结论。
第一章,序章。简单地介绍一下目前学术界对住宅权和美国房租管制法的研究现状成果,并提出研究思路和方法。
第二章,美国房租管制法研究。美国房租管制法产生于二战以后,主要内容包括:房租管制对象的界定、房租管制对租金的限制、房东收回房屋的限制、相关行政程序等。美国房租管制法是一个复杂精细的法律制度,其灵魂和核心是对住宅权的保护。
第三章,住宅权概念的内涵辨析。住宅权可以从三个层面去界定,即普通法上的住宅权、根本法上的住宅权和人权法上的住宅权。住宅权的科学内涵应是人权法上的住宅权,但与普通法上和根本法上的住宅权有着紧密的联系。
第四章,住宅权的历史考察。住宅权作为第二代人权,产生于19世纪的欧洲。住宅权的产生,有着属于自己的独特因素,主要有“城市病”及其治理、工人运动的影响和社会民主党的政策。
第五章,住宅权的实现条件探讨。以美国房租管制法为视角,可以发现住宅权的实现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健全的行政法律体系、科学的不动产观念和立法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