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6条为中心的利率规制措施凸显出我国对民间借贷利率浓厚的管控基调。时至今日,其运行已有20余年。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利率市场化的大环境下,我国当前的利率规制模式和利率上限的确定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甚至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继续使用难以达到预期的成效。利率是对民间借贷规制的起点1,也是考察民间借贷是否合法的关键因素。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程度决定了民间借贷的保护程度和发展方向。而民间借贷不仅仅是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处分和意思自治问题,更是涉及国家经济发展与安全、社会稳定的公共问题。因此,研究如何规制民间借贷利率显得意义重大。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基本概述。本部分首先对民间借贷的概念进行界定;其次,阐述了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内涵;最后,介绍了我国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基本做法,包括对我国当前借贷利率特点的归纳以及规制民间借贷利率基本路径的分析。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困境,包括规制民间借贷利率立法层面的困境、司法适用的困境。对立法层面困境以当前学术界对民间借贷的主要争议点出发,包括现行规制民间借贷立法的不足、现行法律的相互冲突与矛盾、借贷利率上限的合理性问题。司法适用层面,以具体的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民间借贷的司法适用的几点困境。包括司法实践中借贷复利的适用、对违反法定利率上限的法律裁判标准、逾期利息无约定情形下的利率推定规则,通过分析比较得出自己的思考。第三部分是关于域外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比较法考察与启示。该部分选取美国、德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进行考察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总结了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做法对我国的启示,包括制定专门规制民间借贷立法、根据现实情况制定符合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合理利率上限。第四部分,基于对我国当前规制民间借贷利率法律的考察以及民间借贷现状以及发展需求的思考,结合域外相关国家的经验借鉴,对完善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提出建议。包括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建立健全的民间借贷监管机制、加强司法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以及建立规制民间借贷利率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