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判决的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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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法律在社会调整中的作用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判决是通过法律解决纠纷的最终结果。既然要解决纠纷,那就必须要让当事人接受判决。因此,研究判决的可接受性问题具有现实的紧迫性与指导意义。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介绍判决可接受性问题的研究背景。本部分从判决可接受性问题的由来入手,提出判决可接受性问题。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分析我国判决可接受性缺失的现状,由此引出探讨判决可接受性问题的必要性。最后,针对判决可接受性问题,总结分析对此问题的现有研究,在此基础上寻找探讨判决可接受性问题的空间。第二章是对判决可接受性的界定。首先区别判决与判决书、裁判的不同,其次从语言修辞和法律论证两个方面界定可接受性的涵义,最后,比较分析前人的观点,总结笔者认为的判决可接受性的定义。判决可接受性是指判决的内容(客体)能够满足判决受众的需要(主体)而被容纳不拒绝的关系。第三章分析影响判决可接受性的主体因素。针对不同的判决受众对判决的不同需要,以统计资料和热点个案为分析的依据,探讨以利益主导型的当事人的需要、以过程主导型的法律共同体的需要和以结果主导型的社会大众的需要对判决可接受性的影响。第四章分析影响判决可接受性的客体因素。本部分重点通过分析热点个案,从正反两方面举例,以判决事实、判决理由、判决论证和判决程序为分析视角,研究影响判决可接受性问题的前提性因素、依据性因素、技术性因素和体制性因素。第五章是判决可接受性的实现。结合我国的国情,从纠纷解决的高效、行为模式的引导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方面介绍判决可接受性实现的意义。然后,以第三章主体因素为基础,总结判决受众接受判决的标准,即要满足判决受众的需要,而且判决受众的需要具有正当性。最后,以第四章客体因素为基础,总结判决本身被接受的标准,即判决事实、理由、论证、程序交互作用所形成的判决。总之,本文从重点分析影响判决可接受性的因素为出发点,以提高我国判决可接受性,及时高效解决纠纷为落脚点,力求为我国的司法建设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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