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诉讼费用的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并非核心或是具有关键意义的领域,因而针对诉讼费法制度的研究而言,我国比较忽视对其基本理论的研究,明证就是诉论费用规则的构成较为分散复杂的现状。诉讼费用往往被认知为与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法院的公信力以及审判制度整体的正当性等基础性原理或价值相关,而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是否合理,也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一国公民的能否行使基本权利。因而近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界逐渐对民事诉讼费用这一相对边缘的制度予以重视,并通过不断积累获得了许多研究成果,对于我国民事审判制度及司法实践来讲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关于诉讼费用的构成,各国有不同的立法规定,但其大多受诉讼模式以及诉讼成本负担理论的影响,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我国民事诉讼费用的构成应当相应的作出调整。诉讼费用的性质与一国诉讼费用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笔者在文中通过对学界争议的分析,我国民事诉论的费用里,国家规费是案件受理费用具有的性质,这一性质使我国诉讼费用不应收得太高,另外为了考虑补偿性的问题,必面与诉讼的实际支出相适应。我国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开始确立了民事诉讼费用制度,《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至今逐渐显现出一些不合理之处,对于我国的民事诉讼费用,还需进一步完善其自身的征收制度。第一诉讼费用中必须包含当事人费用,以适应诉讼模式的转变。对于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笔者认为参考德国的立法我国可以结合多元程序机制,区分审级以及审判阶段,考虑诉讼主体的特殊性,以及不同案件类型的复杂程度和审理难度,对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定更为具体细致的诉讼费用标准。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在实行败诉者负担的基础上,增加例外情形以抑制胜诉方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在民事诉讼里,这也与它的诚实信用原则相符。另外当诉讼费用对当事人造成了负担,则当事人应拥有异议权,从而进一步完善诉讼费用的负担制度。仅仅寄希望于制定完美无缺的诉讼费用制度来保障公民诉权的行使是不现实的,因此应当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以及监督管理诉讼费用的制度,要根据我国国情,将诉讼保险制度引入我国,减少中产阶级面对诉讼费用的压力,使他们可以做到自力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