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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查明案件事实和依法公正判决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但是,由于客观上相关制度不够规范,主观上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存有复杂心理等原因,导致重复鉴定现象频频发生,不仅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而且给当事人造成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物质负担。本文从黄静死亡案和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入手,梳理案件中存在的重复鉴定现象以及带来的一系列不利影响,由此引发对刑事重复鉴定现象的一些思考,探究重复现象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对应的解决途径。学界尚未对重复鉴定进行统一定义,各个学者在研究时均对重复鉴定给出自己的定义,虽然点明了重复鉴定的实质,但是归纳的不够全面。本文中所研究的“重复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案件相关方因对已有的鉴定意见存疑,就案件中的同一专门性问题多次进行鉴定。重复鉴定与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多次鉴定等概念不同,具有“三多一重复”的特征,即鉴定主体多、鉴定机构多、鉴定意见多和鉴定事项重复。合理限度之内的重复鉴定对诉讼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合理限度之外的重复鉴定给司法实践造成一系列难题,严重阻碍了司法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实现,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诉权。刑事重复鉴定案件具有明显的规律性特点,一是重复鉴定次数多发。二是刑事重复鉴定类别具有单一性,多为法医学鉴定,涉及死因鉴定、伤残鉴定和精神病鉴定等。三是刑事重复鉴定发生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多集中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四是刑事重复鉴定的案件耗费时间较长。本文经研究后认为,重复鉴定现象的发生可以归纳总结为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当事人对鉴定存在理解错误区。在我国控辩式刑事诉讼构造下,控辩双方具有天然对抗性,存在利益冲突,一方对另一方出具的鉴定意见怀有抵触情绪,对鉴定机构和鉴定活动的认知有误解,质疑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其次,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重新鉴定制度存在缺陷,鉴定意见质证规则不明晰,导致重新鉴定滥用,演化为重复鉴定。第三,刑事司法鉴定自身存在缺陷。鉴定的本质是科学活动,受主客观因素影响较大,鉴定标准和鉴定活动中的种种不规范现象均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第四,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权配置不合理,职权主义“单向鉴定”和当事人主义“双向鉴定”重叠式的鉴定权配置,在实践运行中发生结构性冲突,造成“重复鉴定”现象。基于对重复鉴定现象发生的上述原因的归纳分类,本文认为解决重复鉴定困扰应当从两个方向同时进行,首先避免鉴定的随意重复启动,从源头减少重复鉴定的发生;其次是寻找有效解决多份鉴定意见分歧的方法,消除重复鉴定产生的多份鉴定意见冲突对司法活动产生的不利影响。经过研究,本文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第一,从实质性和程序性两方面规制重新鉴定的启动条件,对重新鉴定启动进行必要性审查,避免滥用重新鉴定。第二,建立健全的鉴定意见异议的救济机制,包括完善鉴定意见的告知程序以救济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鉴定意见异议,在庭前举行鉴定意见听证以减少在审判阶段的鉴定意见异议等。第三,研究如何解决多份鉴定意见的认定冲突,本文认为应当建立多份鉴定意见质证规则,利于审判人员鉴别并采纳更接近案件事实的鉴定意见;强制鉴定人出庭,减少因鉴定人未出庭而使鉴定意见丧失证据能力现象的发生,进而减少重新鉴定的启动,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出具专家意见供审判机关参考。第四,加强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管,制定统一的鉴定机构管理细则,提高鉴定人的从业素质,建立统一、科学、客观的鉴定标准,细化鉴定标准,规范鉴定活动。本文通过对刑事重复鉴定现象的层层分解,运用案例分析法、文献研究法等研究方法,试图发现重复鉴定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对应的可行解决路径,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解决鉴定意见分歧提供可行的思路,以期为实践中减少重复鉴定、实现司法公正、提升诉讼效率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