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来源 :天津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uan9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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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网络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维权时,常常步履维艰。2018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中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保护消费者权益路上的一大进步,本文将通过分析理论和实例的方式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展开讨论。
  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法理基础的角度分析电商平台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的性质以及依据所在,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属于民事义务还属于行政义务,以及其为危险源的开启者、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以及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和信赖利益的保护;第二部分,笔者分别从立法、司法实践的角度的具体分析电商平台的现状以及适用;第三部分,笔者从电商平台经营者负有的安保义务标准的不明确,以及在具体案件中履行义务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以及其补救义务不明确三个方面分别分析实务应用中的不足;第四部分,针对不足提出的完善建议,包括完善保险先行赔付制度等。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市场的新兴主体,以及其占据的市场份额已然举足轻重,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细化完善其所享受的权利以及应当担负的义务。以便顺应时代,建立更为安全的互联网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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