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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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反腐倡廉力度的不断加大,作为重要职务犯罪之一的挪用公款罪引起人们高度的关注。但是,自挪用公款罪入罪以来,因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复杂性、犯罪行为表现的多变性,致使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在该罪的认定上不时产生各种各样的争论。基于这种情况,本文主要以构成犯罪的四要件为基础进行分析,其中在本文中有很大部分是关于犯罪客观要件方面问题的分析。在犯罪客体方面一直以来的分歧主要是两种,即是单一客体还是复杂客体,笔者在研析众多学者的观点基础上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该罪的犯罪客体不只是单一的客体,应以复杂客体认定,具体是指公款所有权中除处分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以及国家公职人员挪用公款行为对其应保持廉洁性的侵犯;对于非特定公物能否以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进行认定的争议,笔者持否定态度,但是挪用公物变卖后的价款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本罪客观要件方面涉及到的问题不仅是一直以来人们讨论的焦点问题,而且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十分重要,有学者认为“归个人使用”应该属于客观要件,也有学者认为“归个人使用”应该属于主观要件,对于该问题的探讨是十分重要的,这对“挪而未用”行为的认定以及“谋取个人利益”的认定都有一定的影响;另外,因为挪用公款罪有三种行为方式,所以这给“多次挪用公款”和“共同犯罪共犯”的数额认定制造了一定的困难,笔者对这些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拙见,认为“归个人使用”属于主观要件,“谋取个人利益”的认定不应有具体数量的要求,它是客观要素还是主观要素应视情况而定,“挪而未用”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进行认定,“多次挪用公款”数额认定因为犯罪情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应视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认定标准,“共同犯罪共犯”数额认定应以“参与额说”进行认定。最后是关于犯罪主体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以及犯罪主体范围涉及的几个认定问题的讨论。笔者认为以上这些问题对于准确认定挪用公款罪很重要,也很关键,如果这些认定问题得到好的解决,不论是从理论界还是从司法实务来说,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都是有很大意义的,同时也更利于保护刑法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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