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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归责原则是核心和基础,它直接体现着国家赔偿的立法政策,反映了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并且决定着可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范围,直接影响到国家赔偿的程序及举证责任的承担等。归责原则的研究也因此成为国家赔偿法学的基础理论课题。目前,国内法学界对于我国《国家赔偿法》究竟采取何种归责原则仍存争议;对违法原则应如何理解和适用、现行的归责原则是否科学、我国国家赔偿应采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等方面尚未取得一致的看法。笔者希冀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从世界范围来看,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可归纳为三种: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违法原则。由于这三种归责原则各具优缺点,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在确定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时,很少采用单一原则,而大多采用某一原则为主、以其他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在我国国家赔偿的立法过程中,学者们针对归责原则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提出了多种观点,国家赔偿法最终采用了违法归责原则。由于我们对违法归责原则研究不够深入,在国家赔偿法的实施过程中,该原则也显现出一些不足之处,突出表现在该原则使得国家赔偿范围过窄:操作性还不够强。要坚持适用违法原则,就必须对其进行科学和合理的解释。本文认为:理解违法应采用广义的解释,违反宪法、法律(狭义)、行政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我国承认或参与的国际公约、条约等是违法;对法律没有明确规范的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采用行为违法和行为结果违法的标准加以判断,对合法行为造成违法结果的,可认定为违法;违法既包括违反实体法,也包括违反程序法;自由裁量明显不当、显示公正的,应视为违法,自由裁量既包括行政领域的自由裁量,也包括司法领域的自由裁量;违法的形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这样解释使文中所列违法原则之不足不复存在。坚持单一违法归责原则,就可以有效拓宽国家赔偿的范围,并避免多元归责原则体系造成的实践操作中的不便,达到规范国家机关行为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双重目的。违法归责原则应当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科学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