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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在大陆法系民法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尤其是在20世纪,公序良俗原则已演变为现代私法之一般原则。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将其称为民法中的“帝王规定”。盖因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不仅能统领民法具体规范,还因其弹性之大,可作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克服成文法局限性之工具。如此说来,公序良俗原则对立法和司法都有着重大意义,无论我们对其进行何种程度的清晰阐述和详尽解读都是非常必要的。然而,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大陆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民法学者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研究尚处于一个较低的层次上。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民法学界对民法哲学研究的忽视。 本文认为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研究应该集中在对以下三个问题的讨论上,即公序良俗原则是什么、有什么用、怎么用,也即公序良俗原则的涵义、功能和适用。迄今为止,大陆学者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研究尚局限在对前两个问题的讨论上,而对第三个问题的研究却是十分薄弱。然而,正是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才是最为复杂,也是最为紧要的问题。由于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涉及到法学方法论的相关理论,这就无疑增加了研究的难度。笔者根基肤浅、用功不深,但仍将这一问题作为本文的一个重点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引起更多的关注和更深入的研究。 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公序良俗原则的涵义。在这一部分之中,笔者首先对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源流和学说源流加以梳理总结,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公序良俗原则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很难找到一个为众人接受的定义。于是笔者放弃了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定义的努力,转而对公序良俗原则的涵义进行了大致的描述,并分析了公序良俗原则与其他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第二部分,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本文将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总结为两个。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之一在于其作为促进公、私法融合的手段。在分析这一功能时,笔者用了大量笔墨分析了公、私法二元法律结构的确立及公、私法之间出现的融合趋势。并讨论了现代私法中的国家强制,以及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国家强制的一种手段,能够对私法自治作出合理限制。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之二在于其作为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笔者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