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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的社会是信息化社会,可以说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指纹信息是人的敏感生物信息,它是客观存在于人体手指头上的纹路形态,具有唯一性,专属性等特征,常常具有识别个人身份的功能。个人指纹信息权作为一项新兴的权利类型,对其的保护问题是在信息时代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信息化时代犹如一把双刃剑,引领着社会向前发展的同时,也存在潜在的威胁。指纹信息权是一种新的权利类型,更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利,对其的保护我们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与关心。然而,现存的法律制度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现实困境,最后,笔者从立法模式、基本原则和制度设计等方面对指纹信息权的保护提出自己的法律完善建议。 具体来说,本文总的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个大部分,其中正文又分为四个小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对指纹信息权的性质与权利属性进行了详细的阐释。旨在说明个人指纹信息权利是随着时代发展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权利类型,有着不同于其他个人信息权的属性与特征。个人指纹信息权也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它区别于个人隐私权。因个人指纹信息的特殊性,唯一性的特征,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专门的研究与保护。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个人指纹信息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进行深入的分析。该部分从一个典型案例出发,深入分析了我国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存在非法采集个人指纹信息的行为;法律规范方面的原因是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具体表现为:相关实体法律规范的不完善、现有的法律可实施性不强、指纹信息的强制采集难以体现立法目的。最后,行业自律性较差,存在非善意使用行为、非法交易行为、广泛散布行为。 第三部分,深入剖析产生个人指纹信息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的原因。对于指纹信息权利的保护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现实困境,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从人自身角度来说,是人对自身的主体地位认识不够;其次,从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来说,是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最后,从人与国家的关系层面来说,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博弈,公权力的行使超出一定范围,会侵害个人私权利。 第四部分,在分析指纹信息权利保护出现困境的原因基础之上,笔者对指纹信息权利的保护提出了一定的法律完善建议。首先,个人指纹信息权保护的立法模式,应当体现人的主体地位,这是解决指纹信息权屡遭侵害的首要任务,再结合宪法中的“人格尊严”的理念,构建“指纹信息自主权”为核心的权利内容。其次,解决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有时存在的冲突,作为公权力代表的国家行政机关在处理个人指纹信息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虽然法律作为人类最保守的制度之一,但是通过法律制度中的立法和司法判决,它有时亦或快或慢地速度改变着。最后,任何法律权利的有效保护都不能仅仅只停留于理论上的说理,而必须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只有理论与制度的有机结合,才是科学、理性的法律权利保护模式。在我国个人指纹信息权利法律保护的制度设计中,有请求告知制度、限制采集制度、安全妥善保护制度、直接利用制度。这是解决指纹信息权利缺乏相关法律、制度保护的有效途径。总之,我国应当采取统一适用于各个部门法领域的立法模式来保护个人指纹信息权利,从而达到保护个人指纹信息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