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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满足新时期惩罚犯罪更好地保护人权的需求,适应中央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我国于2012年将刑事诉讼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正式确立于《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范畴中,2018年新《刑事诉讼法》第59条、192条对警察出庭作证作出了规定。这是我国证据法在立法中的首创举措,既是对我国证据法内容的丰富,也是对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警察出庭作证,标志着我国庭审制度越来越趋向于以“审判为中心”相靠拢。而警察在履行职务之外获得案件的相关情况,应作为普通证人出庭作证。笔者撰写此论文的方向则时在刑事诉讼中办案警察到庭作证的相关情况以及开庭作证对证明案件侦查过程的合法性。笔者作为一名基层公安民警,在工作中结合自身办案经历与相关办案民警同事进行交流讨论,针对目前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警察出庭作证状况,借鉴其优点,弥补我国司法制度的欠缺与不足,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司法体制的发展。除此之外也研究了域外刑事诉讼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相关研究理论,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方面双管齐下,对我国如何完善警察出庭制度进行了初步分析。从实践中分析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现实状况,以寻求更好地制度逐渐解决警察对出庭作证的抵触情绪和后顾之忧。本文以全国近几年试行刑事诉讼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相关案件以及L省C市调查问卷为研究样本,对整体实施状况进行分析,通过程序正义理论、诉讼构造理论和权利与义务理论证明了刑事诉讼警察出庭证制度的正当性。在总结与归纳该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现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如:强制力度不足、条件不明确、出庭作证意识不足等。笔者以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具体实施情况为基础,结合工作实践中出庭作证的相关案例,查明公安机关对于实施这项制度的障碍,全面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总体形势,表明了笔者研究写作本文的意图与思路。最后笔者提出了一些个人的建议与构想,希望刑事诉讼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可以真正从外在强制到成为一种自觉行为。使刑事诉讼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常态化,助力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完善。